胡怡建
上海財經(jīng)大學教授
土地出讓金不同於稅收,屬於政府性基金的一種,其收入和支出直接歸地方管。如果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在土地出讓金方面給予一定的減免優(yōu)惠也是合理的,但要避免利益輸送。政府改變土地出讓收入的用途,若用於軌道交通、城市改造等公共工程項目還可以理解,但如果用於行政經(jīng)費、福利開支,性質(zhì)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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