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浙江省天臺縣,一候選人在微信群裏發(fā)了60個總金額100元的紅包,為競選村委員會主任拉票遭到查處。一時間,有為明察秋毫叫好者,也有為每人平均1.67元不值者,更有為興師動眾不解者,議論紛紛。
按常理來説,在選舉舞弊、拉票賄選的事實下,一般不會産生爭議。但此次浙江天臺“紅包賄選案”的吸睛之處,在於賄選方式之新、紅包金額之小、懲罰手段之嚴,引起了不少人之間的分歧。人們不禁疑惑,在選舉實踐中,到底多少金額能夠算作行賄?日常隨處可見的微信紅包,為何成為了違法違紀的手段?如此的興師動眾,有沒有過嚴過苛之嫌?
解答這些問題,顯然不能只依靠想當然的猜測。“賄選的方式,即以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收買選民、候選人和選舉工作人員,使之違反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選舉,或者在選舉工作中進行舞弊活動。”構成賄選的具體金額,並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旦發(fā)現(xiàn)擾亂選舉制度的行為,立即查處;一經核實,一律撤換。因此,因為紅包金額太小而否認賄選性質、批評賄選方式大眾而質疑處理結果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實際上,從現(xiàn)代選舉制度誕生以來,拉票賄選的餘毒一直沒有徹底肅清。尤其是近些年來,前有湖南衡陽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案,給予黨紀政紀處分467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69人;後有南充拉票賄選案,對全部477名涉案人員嚴肅處理;再有遼寧人大賄選案,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第一起發(fā)生在省級層面、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嚴重破壞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可以説,頂風作案者有之,但狠殺不正之風更有之。在民主法治的成長之路上,這樣的案件都足以成為見證中國政治的進步、發(fā)展和成熟的注腳,提醒人們在法治道路上該有的行走姿態(tài)。
時值中共十九大召開之年、地方領導換屆之期,從浙江天臺賄選案的教訓中,可以解讀出民主政治的更多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紀委全會的講話中強調,“問責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憐憫之心,要‘較真’‘叫板’,發(fā)揮震懾效應。”一言以蔽之,只有以更加清明的選舉流程、更加嚴格的選舉機制、更加嚴厲的選舉紀律,才能督促各級機關履職到位、黨的紀律執(zhí)行到位,才能最終迎來風清氣正的換屆環(huán)境。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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