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就在身邊,卻無故被刷掉了幾十萬,到底是持卡人沒有保護好卡號密碼,還是銀行沒有盡到保護客戶財産的責任?在對多起類似案件調研後,北京市二中院發(fā)現(xiàn)因舉證銀行存在過錯或漏洞較難,損失多由持卡人承擔,因此,建議在立法設計中加重銀行責任。
新京報訊 人還在回京的飛機上,而攜帶在身邊的儲蓄卡被在澳門一家珠寶店消費了83萬餘元。王先生認為辦卡銀行縱容偽卡消費,向銀行索賠這“被偷走的錢”。該案昨天下午在朝陽法院開庭,被告銀行認為王先生卡在澳門係用密碼消費,相關資訊丟失的責任在持卡人,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疑因多次不成功刷卡洩露資訊
王先生代理律師謝清海説,王先生於2009年在被告銀行辦理儲蓄卡。事發(fā)期間,辦理的這張儲蓄卡裏存款達160余萬元。2012年4月2日晚,王先生乘飛機從香港回北京,剛落地開機便接收到銀行短信提醒,稱他的卡分兩筆交易了83萬餘元。
“他立即找卡,發(fā)現(xiàn)卡還在身上,趕緊打銀行客服電話了解,發(fā)現(xiàn)卡在澳門的大富珠寶公司被盜刷,趕緊掛失、報案。”謝清海説,王先生之前曾在旺角一POS機上多次刷卡,但交易均未成功,懷疑因此遭盜走卡片資訊,被人克隆複製,在異地刷卡消費。
目前,港澳警方仍在調查此案。王先生認為,本案銀行卡由被告發(fā)行,被告有義務對儲戶資金安全保障,並有效識別偽卡,保障用卡安全,請求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83萬餘元及貸款利息等損失。
銀行稱用密碼交易應是本人消費
被告銀行的兩名代理人出庭應訴。其代理人答辯認為,王先生卡上的兩次41萬元交易係憑密碼交易,根據(jù)和銀行簽訂的開戶申請書,視為原告本人交易行為。其次,被告為原告辦發(fā)的借記卡,從生産到入網符合行業(yè)安全標準。且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原告正常刷卡消費,由於案件尚未偵破,原告是否遭遇盜刷存在諸多疑點,“我們結合疑點不去揣測客戶有怎樣的惡意,這些疑點沒有排除情況下,不能認為是偽卡交易。”
雙方質證、辯論焦點圍繞王先生是否有過錯、案件疑點展開。該案未當庭宣判,雙方表示願意調解。庭後,王先生説銀行卡太容易被複製,使自己面臨很大損失。
- 焦點
原告
港澳同時刷卡應涉克隆卡
原告代理人稱,從銀行提交4月2日交易記錄單,除了本案16點54分、59分在澳門珠寶店遭盜刷後。王先生於18時許下飛機發(fā)現(xiàn)異常消費後,立即打電話將卡掛失。之後,這些卡短時間內還在港澳兩地涉及不成功的三筆消費。因此,有理由相信,王先生卡不止被他人複製,且複製在兩張卡以上。
此外,原告稱王先生銀行卡背後有簽名,如果用其卡消費營業(yè)員會辨認出簽字區(qū)別,因此推斷別人刷卡時沒用王先生的原卡。
原告認為,銀行卡應具備防偽性和唯一性,防偽應採取必要措施手段防止銀行卡被複製偽造,安全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銀行應當承擔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社會責任。
被告
不排除熟人用原卡異地消費
“本案刷卡是接觸式磁條和密碼,缺一不可,即便原告提到卡被複製十張,沒有密碼,也不會發(fā)生盜刷的情形。”被告稱,信用卡刷卡才需識別簽名,而本案所涉的借記卡都是憑密碼消費,無需看簽名。
銀行認為,這兩張銀行卡分別兩次消費41萬前,有一筆157萬的交易未成功。但在澳門地區(qū),銀聯(lián)卡消費上限為100萬元,一般“偽卡分子”非常清楚這則規(guī)定,所以第一次就不可能直接消費157萬。因此,可推測刷卡人肯定知道王先生卡內餘額以及密碼,不排除係王先生熟悉的人盜卡消費,也不排除串通異地刷卡。被告指出,通過警方提供報案記錄,也未提及是否係偽卡交易。
對於卡片問題,被告稱,原告的借記卡從生産到入網到持有都符合行業(yè)標準,供應商提供的卡片符合國家質檢總局認證資質。
- 追訪
法院調研
卡被盜刷難認定銀行責任
北京市二中院經調研發(fā)現(xiàn),隨著金融、通訊業(yè)快速發(fā)展,犯罪分子借助於通訊工具和現(xiàn)代網銀技術實施的涉銀行卡類詐騙犯罪屢見不鮮,此類案件在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佔八成,但其中對銀行賠償責任的認定較難。
調研顯示,銀行卡被盜刷類案件常涉及刑事犯罪,例如了解密碼的熟人盜卡、ATM機盜取卡號密碼、盜取密碼製作偽卡、釣魚網站騙取密碼資訊、消費場所盜取客人卡號密碼等幾類。其中,正常使用銀行卡被盜取相關資訊最是防不勝防。
在案件責任認定中,證明銀行過錯較難。持卡人認為非因自己過錯導致錢款丟失,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踐中,會先審查儲戶和銀行是否存在過錯,根據(jù)過錯和損害結果之間的關聯(lián)程度來判定責任。
審查銀行過錯方面,主要審查其是否遵守了操作流程,系統(tǒng)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技術漏洞,而證明銀行操作存在相關過錯比較困難。
- 法官對銀行卡安全的建議
持卡人 應注意保密,不對任何人洩露個人身份資訊和卡片資訊,設置交易密碼、取款密碼避免過於簡單,避免出生年月日的密碼設置形式。為及時了解賬戶內資金變動情況,第一時間收集非持卡人取款或者消費的證據(jù),為日後解決糾紛或者訴訟程式做準備。
銀行 需加強對客戶身份審查,改進賬戶交易平臺,儘量避免多渠道同步操作情況;對在職員工開展財産安全和金融詐騙教育;將賬戶短信提示義務作為默認開立義務,應包括賬戶重大資訊變更,例如更改交易密碼,變更預留手機號,非櫃檯形式辦理業(yè)務等。
法規(guī) 為更好規(guī)範銀行儲蓄服務、防控涉銀行卡類刑事犯罪,可考慮在立法設計中加重銀行責任,如規(guī)定銀行承擔無過錯嚴格責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也無相關證據(jù)顯示銀行存在過錯,銀行也應向持卡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再向相關的責任人追究責任。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劉洋 張玉學 朱自傑 張媛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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