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經(jīng)河南省孟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當?shù)胤ㄔ阂怨室鈧ψ锱刑幈桓嫒斯凝堄衅谕叫桃荒炅懔鶄€月,緩刑二年。被害人李青山和王豪(均為化名)得知判決後,帶著家人專程從鄉(xiāng)下到檢察機關表示感謝,並送來一面錦旗。
2016年1月4日下午,32歲的郭文龍駕駛小型工具車下班回家,行駛至孟州市會昌北路拐彎時與一騎電動車的女子相撞,雙方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執(zhí),圍觀群眾李青山立即電話報警。郭文龍指責李青山多管閒事,對其辱罵並打了對方一耳光。後交警趕到,因人車均無大礙,經(jīng)交警調解後雙方簽字達成協(xié)定,這起輕微交通事故就此了結。身在現(xiàn)場的郭文龍叔叔勸其趕快開車回家。郭文龍發(fā)動車後卻撞向李青山及另一名群眾王豪,車撞進人行道邊20釐米高的花池,將花池裏的廣告牌撞倒後才停車,造成王豪輕傷、李青山輕微傷。後交警部門認定郭文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3月26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郭文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面對檢察人員訊問,郭文龍一口咬定自己的行為是交通肇事,辯稱自己被李青山打耳光後頭暈腦漲,意識模糊,才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其間,被害人李青山和王豪來到檢察機關,要求以故意殺人罪嚴懲犯罪嫌疑人。原來嫌疑人的律師曾找他們協(xié)商,想以交通肇事了結。李青山情緒激動地説:“因為我報了警,對方懷恨在心。處理事故的警察走後,他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開車撞我。當我聽到車響已躲閃不及,只見他猛地往右打方向盤並加大油門,朝我和王豪身上撞。車轱轆軋過王豪一隻腳,把我整個身子壓在車底下,還是司機的叔叔把我從車底下拽出來。司機從車上邊下來邊嘟囔‘撞死你’,我們險些喪命。對這種人必須嚴懲。”
檢察官帶著疑問再次查閱卷宗,比較分析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jù)材料。檢察官在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所附的現(xiàn)場圖時,發(fā)現(xiàn)圖上所繪的工具車發(fā)生第二次事故時的行駛軌跡和嫌疑人供述的回家路線大相徑庭。究竟是交警繪圖錯誤還是嫌疑人在説謊?檢察官針對車輛行駛路線精心準備了訊問提綱,再次訊問郭文龍時,他仍辯稱是在回家的路上因為頭暈才撞的人。
檢察官隨即和公安幹警一道去事故現(xiàn)場查看。雖然事隔兩個多月,但事故現(xiàn)場花池邊上的擦痕、被撞倒的景觀樹苗和廣告牌仍清晰可見。可見,事發(fā)時車速之快、力度之強。同時,檢察官現(xiàn)場比對事故發(fā)生時工具車行駛路線,發(fā)現(xiàn)與郭文龍平時的回家路線存在明顯偏離。事故現(xiàn)場位於丁字路口,郭文龍回家路線應向左拐,而事發(fā)時的行駛路線是向右拐,與被害人的證言相吻合。以上種種證據(jù)足以説明郭文龍在説謊。因泄憤報復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動機和行為顯而易見。
3月30日,孟州市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將郭文龍批準逮捕。5月24日提起公訴。在大量證據(jù)面前,郭文龍終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對被害人作出民事賠償13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據(jù)此,當?shù)胤ㄔ鹤鞒錾鲜雠袥Q。(張穎 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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