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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在大學(xué)畢業(yè)後入職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雙方約定單位為周某辦理北京戶口,周某須工作滿5年,否則繳納賠償金。但周某僅工作了2年多,在向單位繳納了6萬元的賠償金後,提前離職。此後周某提起仲裁要求銀河證券返還賠償金。西城仲裁委支援了周某的訴求後,銀河證券不服起訴至法院。記者近日獲悉,西城法院審理後認(rèn)為,周某確實(shí)給銀河證券造成了損失,判決銀河證券無須向周某返還6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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