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建立不動産統(tǒng)一登記制度、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多頭管理、逐步實現(xiàn)一個窗口對外的有效舉措,對於保護權利人合法財産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準,尤其是方便企業(yè)、方便群眾,具有重要意義。國土資源部起草了《不動産登記條例(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土資源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共6章30條,現(xiàn)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總體思路和原則
徵求意見稿根據(jù)2013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要求,貫徹國務院確定的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jù)和資訊平臺“四統(tǒng)一”精神,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整合職責。明確一個部門負責登記,並對機構設置、簿冊管理、基本程式、資訊共用與保護提出統(tǒng)一要求。二是物權穩(wěn)定。注重穩(wěn)定連續(xù)、保護權利,明確已經發(fā)放的權屬證書繼續(xù)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産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三是方便群眾。逐步實現(xiàn)一個窗口對外,並簡化程式,減少群眾負擔。四是嚴格管理。重點規(guī)範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品質,增強不動産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登記機構。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關於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職責的要求,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不動産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第五條)
(二)關於登記簿冊。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嚴格規(guī)範登記簿的管理有利於保護不動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徵求意見稿規(guī)定,登記機構應當設置統(tǒng)一的登記簿,載明不動産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相關事項,並對登記簿的介質形式、登記機構的保管保存義務等進行明確(第二章)。同時,為妥善處理好不動産統(tǒng)一登記過程中新證和老證之間的關係,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fā)的各類不動産權屬證書和登記簿繼續(xù)有效(第二十八條)。
(三)關於登記程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實現(xiàn)服務的要求,本著簡化程式、方便群眾的原則,徵求意見稿規(guī)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請人的意願,允許申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單方提出登記申請,在登記機構登記前還可以自願撤回登記申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二是要求登記機構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資訊,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第十四條)。三是嚴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當場受理;登記機構未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內容的,視為符合受理條件(第十五條)。四是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用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登記資訊共用與保護。統(tǒng)一不動産登記資訊平臺是不動産統(tǒng)一登記工作的重要內容,為加強登記資訊共用與保護,徵求意見稿專設一章作出規(guī)定,一是要求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統(tǒng)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的資訊要納入統(tǒng)一基礎平臺,實現(xiàn)資訊實時共用。二是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不動産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三是明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有關國家機關有權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四是對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訊、資料的使用進行規(guī)範。(第四章)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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