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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臺商4800萬元股權在海南被偽造簽名盜賣

      2014-12-10 21:13 來源:中國網(wǎng) 字號:       轉(zhuǎn)發(fā) 列印

        1989年初,臺灣籍商人許清朝懷著對海南島的嚮往,勇闖海南創(chuàng)業(yè)。26年來滿腔熱情紮根投資建設海南做出了重大貢獻,多次獲得省市“十大傑出臺商”等榮譽。事業(yè)順風順水發(fā)展得十分遂意,現(xiàn)年65歲的許清朝已決心把海南島當成第二故鄉(xiāng)。

        然而,其名下4800萬元價值股權財産被人偽造簽名盜賣變現(xiàn)非法佔有一案,2012年9月20日,向海南省三亞市公安局報案至今逾2年未予立案。2014年10月8日,經(jīng)三亞市公安局委託,司法部作出司法鑒定,許清朝的簽名係別人偽造。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涉案犯罪嫌疑人俱在,儘管如此,三亞市公安局仍未就不予立案的原因作出説明,個中原因耐人尋味。

        事件起因

        1993年12月22日,許清朝出資在海南省三亞市工商局登記註冊成立了三亞三泰房地産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泰公司”)。2001年9月26日,廖為城增資三泰公司,變成許清朝持有該公司50%的股權並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當時,三泰公司名下資産有位於三亞市月川、一環(huán)的面積分別為31587.19㎡和14292.05㎡的兩宗土地。

        2009年12月,許清朝因事到三亞市工商局查詢公司工商檔案,發(fā)現(xiàn)廖為城夥同許清華、溫某某、鐘某某等人通過虛構偽造許清朝本人簽名向特旭(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港幣500萬元,並以許清朝本人所持有三泰公司50%股權抵債500萬等虛假事實。並以偽造許清朝本人簽名的《借據(jù)》、《抵債協(xié)議書》、《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等虛假材料,違法欺騙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將許清朝本人持有三泰公司50%的股權變更登記至特旭(香港)有限公司名下。

        之後,在陳某某、許某某、張某某等人的配合下,將三泰公司的資産盜賣變現(xiàn)所得約9000萬元佔有和轉(zhuǎn)移,導致許清朝本人所持三泰公司50%的股權被秘密盜賣及非法佔有,損失約4800萬元。  

      股權變更登記缺少核心材料

        根據(jù)法律和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範》的規(guī)定,應當提交:1、《外商投資企業(yè)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或批準證書副本1),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5、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6、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7、依法經(jīng)其他投資方同意轉(zhuǎn)讓的聲明,8、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9、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規(guī)範要求:以上文件除標明複印件外,應提交原件;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guī)定或協(xié)議依法提供當?shù)毓C機構的公證文件。

        據(jù)本案相關證據(jù)顯示,三亞市工商局內(nèi)部工作人員在沒有依照法定程式及法律規(guī)定提交必備申請材料的情形下,辦理了涉外(臺灣籍股東許清朝)股權轉(zhuǎn)讓變更登記。許清朝本人係臺灣籍公民。缺少許清朝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既無《護照》,也無《臺胞證》,在許清朝本人沒有到場也沒有依照法定程式規(guī)定辦理委託授權書公證與認證等委託授權手續(xù)的情形下,連《借據(jù)》和《抵債協(xié)議書》只有複印件而沒有原件,工商局工作人員沒有依法審查有關材料手續(xù)就辦理涉外股東股權轉(zhuǎn)讓變更過戶登記,嚴重違反中國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

        許清朝介紹説,該股權轉(zhuǎn)讓未得到自己的認可,自己也不知情。企業(yè)檔案裏的《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等文件材料是虛假偽造,所用三泰公司公章、印信均是偽造。

        三亞公安局逾2年不立案

        鋻於廖為城等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許清朝決定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整個報案過程屢屢遭受刁難。

        2012年9月20日,許清朝到三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報案,但經(jīng)偵支隊卻要求須有律師陪同方可報案。

        2012年12月24日,許清朝由友人陪伴再次到經(jīng)偵支隊報案,又被經(jīng)偵支隊要求到三亞市公安局河東派出所報案(標的額4800萬元)。

        2013年1月7日,許清朝向局長投訴後被交代向經(jīng)偵支隊報案,經(jīng)偵支隊民警又帶許清朝到刑偵支隊報案,刑偵支隊才辦理了案件受理手續(xù)。

        2013年1月中旬,案件被移交經(jīng)偵支隊辦理,承辦民警為馮警官。

        2013年2月,案件被公安局領導又安排移交給民警趙俊辦理(這是第三次更換辦案民警)。趙俊接手本案後,案件停滯,許清朝被他告知説找不到被控告人,要報案人許清朝自己去找被控告人,還企圖將此案定為民事糾紛案件準備結案。

        2013年9月中旬,經(jīng)海南省臺灣事務辦公室交涉和新上任的局長批示,此案才得以繼續(xù)偵辦,但是,本案辦案民警趙俊的粗暴態(tài)度令許清朝無法接受。當許清朝接到趙俊的電話通知到三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辦公室接受其詢問時,仿佛許清朝不是被害人或報案人,卻遭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粗暴待遇,就連與其同一辦公室的民警都看不下去而開口勸阻。

        2013年12月20日,在許清朝不知情的情形下,趙俊將從三亞市工商局調(diào)取到的《董事會決議》和《委託書》、《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外商投資企業(yè)變更登記表》送交海南省公安廳鑒定。但是,此次鑒定卻沒有依法告知許清朝本人。第一次海南省公安廳的鑒定結論認為“許清朝”的字跡為本人所簽。

        許清朝不服該鑒定結論申請復核,經(jīng)海南省公安廳裁決,由三亞市公安局重新委託送公安部鑒定。而許清朝發(fā)現(xiàn),送檢的這幾份文件上所蓋的三泰公司印章與公司註冊登記備案的印章完全不一致,是偽造的。

        2014年3月,在三亞市工商局檔案中苦苦尋找的《借據(jù)》和《抵債協(xié)議書》原件卻出現(xiàn)在被控告人廖為城的手中,送到趙俊以供送檢。再次證明,三亞市工商局在沒有原件備份存檔的情形下,卻辦理了股權過戶變更登記。

        2014年4月14日,許清朝將與案件有關的“許逸宏筆跡樣本原件”送交三亞市公安局辦案民警趙俊簽收,離開公安局辦公室後卻發(fā)現(xiàn)趙俊出具給許清朝的簽收單註明的是“複印件”而不是原件,許清朝隨即趕回其辦公室卻找不到人,其兩隻手機均關機,從18:00起許清朝一直在其辦公室等候,並經(jīng)其同事及領導多方尋找,直至21:40趙俊才回辦公室更正簽收單,將“複印件”更正為“原件”。企圖湮滅證據(jù)?

        2014年4月17日的通知文件,趙俊2014年4月20日才電話通知許清朝本人21日交《臺胞證》、《護照》,抄寫申請書準備送公安部鑒定,許清朝照辦。

        2014年4月22日,趙俊從海南省三亞市出發(fā)去北京送檢材,5月9日才到公安部遞交,後來又説公安部不收《臺胞證》、《護照》作為檢材。企圖使公安部做一份對許清朝不利的鑒定結論?

        上述報案經(jīng)過證明了許清朝本人作為報案人(被害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曆盡艱辛和波折。

        令許清朝不解的是,本案被三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從2013年1月7日受理至今未決定立案,本案並不特殊也不複雜為何四次更換民警來辦?為何每次更換之後一定要由趙俊來督導本案?  

      公安部與司法部的鑒定結論截然相反

        海南省公安廳的鑒定是在許清朝不知情下,由三亞市公安局辦案民警趙俊2013年12月20日送檢,12月28日出鑒定結果。

        公安部的鑒定,2014年4月22日趙俊從三亞出發(fā)送文件,5月9日才提交送檢。許清朝覺得送檢材料從海南省三亞市到北京一共走了17天,途中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實在是匪夷所思。

        6月23日許清朝被告知公安部鑒定報告認為簽名是許清朝本人所簽,還要許清朝簽收該報告,經(jīng)強烈抗議後,三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自知無理第四次更換民警辦案。文件不是許清朝本人所簽,不知公安部門怎會作出一個如此離譜的鑒定報告?是誰直接導演策劃操作本案公安部的鑒定報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徹底追查。

        由於上述文件及虛假材料不是許清朝本人所簽。許清朝本人依法委託海南政法職業(yè)學院的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做過鑒定,鑒定結論與三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委託的鑒定機構海南省公安廳、公安部所做鑒定結論完全相反。

        2014年8月14日,經(jīng)海南省三亞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依法委託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筆跡作司法鑒定,2014年10月8日作出鑒定意見書(司鑒中心【2014】技鑒字第960號)結論為:(一)根據(jù)現(xiàn)有樣本,傾向認為檢材1《借據(jù)》上需檢的“許清朝”簽名字跡不是許清朝所寫。(二)根據(jù)現(xiàn)有樣本,傾向認為檢材2《抵債協(xié)議》上需檢的“許清朝”簽名字跡不是許清朝所寫。

        該鑒定意見書送達三亞市公安局至今已逾40日,並自從2012年9月20日至今已逾2年2個月,遲遲不予立案,且未作任何解釋或答覆。更不敢接受媒體採訪。

        許清朝質(zhì)問,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三亞市公安局為何不依法立案並對涉案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難道仍然有人違法繼續(xù)插手干預本案?有關人員面對4800萬元的分贓利益,卻公然聯(lián)手勾結,編造理由,密謀充當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是否濫用職權,違法辦案,湮滅證據(jù),徇私枉法,貓鼠同窩合吃共寢?請求海南省有關部門組成專案組全面調(diào)查,揭開本案黑幕,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許清朝想依法挽回的不僅僅是4800萬元損失,更重要的是懲罰犯罪,清除政法隊伍的害群之馬,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原文出處:中國吉林網(wǎng)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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