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三十歲的蔣某在婚戀網(wǎng)上徵婚,與李某相識,隨後確立戀愛關係。在兩人交往期間,蔣某為李某流産,並借給李某70余萬元。不久,蔣某得知李某已婚,因此將李某訴至房山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判決李某書面向蔣某賠禮道歉,賠償蔣某醫(yī)藥費2290元及精神撫慰金10萬元。李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網(wǎng)上交友被騙錢
蔣某在婚戀網(wǎng)認識了李某,迅速墜入情網(wǎng)。在交往期間,李某向蔣某表示自己在外地的生意需要資金週轉,而後,蔣某多次給其銀行賬戶轉賬,共計約70余萬元。戀愛不久,蔣某懷孕,李某以時機不成熟為由勸蔣某流産。此後,另一名自稱也跟李某保持戀愛關係的女子與蔣某聯(lián)繫,並告知李某已經(jīng)結婚,自己也是受害者,並且也有孕在身。蔣某感覺被騙,隨後將李某訴至法庭。
李某辯稱,兩人戀愛期間確實向蔣某借過50萬元,而不是70萬。感情破裂後 ,蔣某開始向其要借款以及感情傷害損失。後來雙方同意償還70萬,連同債務感情糾葛一併處理,還簽訂了協(xié)議。對於讓蔣某流産,李某表示自己雖然在手術同意書家屬欄中簽字,並寫明與蔣某是男女朋友關係,但不能證明是他導致原告懷孕流産。
經(jīng)審查,蔣某在起訴前與李某協(xié)商並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李某償還蔣某70萬元。雙方所有債權、債務互不追究,感情問題一併解決。蔣某不能再以欠款、感情或者其他問題騷擾李某。
書面道歉並賠償10萬元
法院認為,蔣某通過徵婚網(wǎng)站發(fā)佈個人資訊,其意欲通過徵婚途徑構建婚姻組建家庭,但李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然以未婚的名義在網(wǎng)站上發(fā)佈資訊,隨後還與蔣某交往並建立戀愛關係,導致蔣某懷孕流産等事情發(fā)生,由此造成蔣某身體以及精神的嚴重傷害。李某的行為明顯違背社會公德,侵害蔣某人格權,李某應承擔侵權責任。
而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並未明確因李某的過錯給蔣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賠償一併解決,所以對李某主張雙方就債務和情感問題一併解決的主張未予採納。
房山法院判決李某書面向蔣某賠禮道歉,賠償蔣某醫(yī)藥費2290元及精神撫慰金10萬元。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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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傲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