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正式對一起非法拘禁來京陳情人員案作出一審判決,王高偉等10人因非法拘禁罪獲刑2年至6個月不等,其中三名未成年被告適用緩刑。
檢察機關指控稱,王高偉于2012年2月出資承租了北京市朝陽區(qū)王四營鄉(xiāng)的兩個院落,付朝新(另案處理)雇傭了被告人王曉隆、趙俊傑、王壯壯、王世磊、王二飛、盧冬冬等9人看管河南籍陳情人員。2012年4月28日0時許,被告人王高偉、王曉隆、趙俊傑、王壯壯、王世磊、王二飛、盧冬冬將河南籍陳情人員宋某、金某等4人強行開車拉至承租的院落,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間,並將上述人員送回河南省,4人到河南省後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于2012年5月2日將被告人抓獲,並同時將已被非法拘禁2天至6天不等的河南籍陳情人員王某等人解救。
據(jù)悉,10名被拘禁的陳情人員一併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分別索賠醫(yī)療費、誤工費、生活費、後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shù)雀黜椊?jīng)濟損失10萬元至61萬元不等。
案件審理中,10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7名成年被告每人平均表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願意賠償。1名未成年被告人表示願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但沒有賠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和另外兩名未成年被告人及代理人以3名未成年人未實施毆打行為為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高偉的親屬代為賠償了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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