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國土資源部。
●各地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準。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切實做好徵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guī)強制拆遷行為
國土部近日發(fā)出通知,要求徵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後拆遷,國土部耕保司有關負責人解讀稱,徵地要充分徵求被徵地農民意見,不得強行實施徵地。
國土部日前發(fā)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被認為是繼2004年《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後,國土部針對徵地管理,出臺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
通知中稱,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各地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準。
對於沒有及時調整的地方,國土部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問題。
上述負責人在對通知的解讀中表示,通知鼓勵單列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影響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因此,我們鼓勵借鑒,以解決徵地補償費用偏低、社保資金普遍難以落實的問題。”
另外,該負責人説,徵地要充分徵求被徵地農民意見。對被徵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徵地。 (記者吳鵬)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