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今天刊載社論指出,“公務機要費案”被告吳淑珍,恣意不到庭嚴重踐踏“司法”威信,顯示陳水扁夫妻負隅頑抗,對“司法”偵審杯葛到底,同時投射法院和醫(yī)院面對陳水扁家族弊案,似乎就矮了半截。如果臺大醫(yī)院繼續(xù)充當吳淑珍的遮羞布,“司法”單位也不能硬起來,未來想要把扁家人繩之以法,恐怕難上加難。
“公務機要費案”移送臺北地院審理一年九個多月來,吳淑珍一直以臺大醫(yī)院診斷證明做為護身符,一連請假十六次,在臺灣“司法”史上堪稱空前。這次更是離譜,吳淑珍已一個多月沒有回診,臺大醫(yī)院雖未開具診斷證明,卻將吳淑珍的病史函知臺北地院,使吳淑珍取得請假的藉口,連其委任律師也不到庭,藐視“司法”莫此為甚。
吳淑珍身罹殘疾,健康狀況不佳,固然是不能否認的事實,但出庭是否會危及生命,當然要尊重醫(yī)師的專業(yè)判斷,醫(yī)界普遍認為,應該“沒有問題”。臺大醫(yī)療團隊卻認定吳淑珍出庭,“不排除可能發(fā)生低血壓、休克等緊急醫(yī)療狀況,甚而有危及生命之情事”,究其原因,不外乎陳水扁很可能間接甚至直接介入認定,或是臺大醫(yī)院擔心“萬一齣事”,而提出模棱兩可的説詞。這從醫(yī)學良知角度看,顯然不負責任,缺乏道德勇氣,致使臺大醫(yī)院形同扁家的庇護所,更變成干擾“司法”程式的幫兇。
臺大醫(yī)院長時間來,為吳淑珍出具“不宜”出庭的診斷書,乃成眾矢之的。然而,在“司法”單位方面,試問這些年來重大案例有多少?多少官員或廠商被收押,如劉泰英、顏清標之輩,即使住進醫(yī)院,不都很快就遭到法院強製作為,何以吳淑珍獨享特權?説穿了,無非是陳水扁在“總統(tǒng)”任內(nèi)時,不敢捋虎須,現(xiàn)在雖已下臺,仍不敢造次。
這樣的心態(tài)實在很難讓人民心服。“司法”單位在與陳水扁對陣過程中,不能堅持專業(yè)和良知,反予人“溫良恭儉讓”的譏評,難怪“司法”威信始終不能建立。法官之可貴,在於依法論法,不做政治考慮,只要罪證確鑿,不管升斗小民或“皇親國戚”,一律繩之以法,絕不放水,也絕不寬貸;而且,如果被告該出庭而一再不出庭,就應予強制拘提,絕不能對權貴網(wǎng)開一面。
社論認為,不論“公務機要費案”和洗錢案有無連動關係,真正踐踏“司法”的人,應是枉法亂紀又公然向“司法”單位挑釁的陳水扁。從種種跡象看來,陳水扁在戰(zhàn)略上應採取“司法泛政治化”,借“統(tǒng)獨”議題與“司法迫害”激起民粹,再以民粹對抗“司法”;在戰(zhàn)術上,則採三種方式,其一是以拖待變,延宕“司法”程式;其二是反守為攻,將李登輝拉下水,使綠營投鼠忌器;其三是訴諸悲情,將責任完全推給吳淑珍,博取同情,何況吳淑珍是“殘障不能自理生活者”,即使未來被判刑,也可能保外就醫(yī)。
院檢之於“公務機要費案”與洗錢案的審理或偵查,相信已掌握對陳水扁家族不利的證據(jù),陳水扁乃不敢高喊“清者自清,濁者自濁”,在“辯無可辯,辯多則失”下,顯然打算無限拉長戰(zhàn)線,準備與“司法”體系頑抗到底。是故,扁家對“司法”的藐視踐踏,想必是早就寫好的劇本之一,面對這場史無前例的“司法”硬仗,不知“司法”單位準備好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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