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購買了車輛損失險的車主遇到出險情況,選擇將愛車送到4S店維修是順理成章的事。但近年來,在湖南,一些車主發(fā)現(xiàn),要想將車輛送到4S店去維修,還得另外掏錢購買一種名為“指定4S店專修險”的險種,否則,保險公司只能按“路邊修理廠”的價格予以賠付。不少車主對這一險種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提出了質(zhì)疑。
車主投訴——
到4S店維修需買專門險
“以前車輛出險,到哪去維修,完全由我自己決定,而且,一直以來,我都是到4S店去維修,可這次保險公司卻因為我沒有購買‘指定4S店專修險’,不允許我到4S店去維修,真是奇怪,我還是頭一次聽説還有這麼一個帶限制性的險種。”湖南省湘潭市消費者李先生最近有點煩,自己堅持愛車出險後要到4S店去維修,而保險公司堅持只能賠付普通修理廠的價格。為此,較真的李先生與保險公司杠上了。
李先生是湖南湘潭市某機關(guān)退休幹部,有數(shù)十年的駕齡。今年4月23日傍晚,在自家車庫倒車入庫時,因一時性急,他不慎將自己的神龍富康車後保險桿撞壞。因購買了車輛損失險,李先生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保險公司現(xiàn)場勘驗人員到達現(xiàn)場後,將車輛及李先生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和銀行卡進行拍照,認定車輛後保險桿損壞,需要更換,保險公司可以按簡易的“快處快賠”方式予以賠付,口頭表態(tài)大約賠付100多元。對自己車輛維修價格頗有幾分研究的李先生當即提出異議,認為更換該車的後保險桿不可能只需100多元。保險勘驗人員告訴他,因為他沒有購買“指定專修險”,不能按4S店維修價格理賠,100多元是市面上普通修理廠的價格,但具體價格要回公司查查才能最後確定。
到哪維修不是可以由車主自由選擇嗎?什麼時候又多出了個“指定專修險”?自己的車以前一直在4S店修,現(xiàn)在咋就不行了呢?一時間,開了幾十年車的李先生被搞懵了。次日,李先生向保險公司認真打聽後才知道,原來,該保險公司從幾年前開始,在車險業(yè)務中增加了一項“指定專修險”,需車主另外掏錢購買。即車輛出險後,車主要想送到4S店維修,就必須購買“指定4S店專修險”。否則,保險公司就會按在市場上普通修理廠了解的相關(guān)維修價格定損,車主若執(zhí)意到4S店維修,超出部分由車主承擔。
隨後,李先生專程跑到當初購車的4S店詢問,得到的答覆是,後保險桿配件是750元,拆裝工時費是200元,合計950元。
4月25日,保險公司給李先生打來電話,告知已定損並結(jié)案,合計賠付金額是320元,其中車輛後保險桿配件費220元,拆裝工時費100元。對方還告訴李先生,公司已將320元打入其銀行卡。李先生在電話裏當即表示不能接受,將4S店的價格如實告知,並認為自己並未簽字,保險公司不經(jīng)車主同意單方面結(jié)案並將賠付款強行打入銀行卡有違保險合同。對方則表示,“公司規(guī)定,賠付金額不足3000元的,車主無需簽字”。
企業(yè)解釋——
4S店維修價格偏高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的神龍富康車是自2005年起在該保險公司投保的,年年續(xù)保,保險員從沒告知過他新增加了“指定4S店專修險”,自己也從未購買過該險種,前些年也出險維修過,都是到4S店維修的,沒想到這次卻遇到了麻煩。
記者隨後與李先生投保公司取得了聯(lián)繫,該公司負責人劉先生告訴記者,“指定專修險”是總部公司于2009年向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報備的,也就是説,在2009年以前,在該公司投保的車主,車輛出險後是可以送至4S店維修,2009年以後,如果要送到4S店維修,前提是另外購買了“指定4S店專修險”,否則,只能到有資質(zhì)的普通修理廠維修。
至於為何要推出“指定專修險”,該負責人解釋説,主要是4S店的維修價格過高,保險公司無力承擔,而且車輛損失險以車輛修復為原則,市場上普通修理廠已能達到修復目的,而價格要比4S店便宜些,甚至便宜很多。
關(guān)於不經(jīng)簽字認可就直接將賠付款打入車主銀行卡結(jié)案一事,該負責人坦誠確實有些不妥,但又表示對於小金額的賠付,這種做法也算得上是一種便民舉措。
記者隨後在長沙暗訪了多家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幾乎各家都推出了“指定4S店專修險”,保險費率的通行收取方法是,國産車按車輛損失險種保費的10%—20%收取,進口車則按15%—30%收取。
記者日前採訪中國保監(jiān)會湖南監(jiān)管局産險處有關(guān)負責人了解到,目前湖南市場上共有20家有車險資質(zhì)的産險公司,基本上都推出了“指定4S店專修險”。
法律觀點——
涉嫌霸王條款
對於“指定專修險”,消費者持什麼態(tài)度?6月9日,在長沙通程商業(yè)廣場地下停車場,記者隨機採訪了一些車主,多數(shù)新車車主稱知道這種險種,其中大部分表示這一險種不合理,自己是迫於無奈才購買的。
針對“指定4S店專修險”及消費者李先生的遭遇,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李鏡亮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李鏡亮首先指出,新《消法》第二十八條明確將保險納入《消法》調(diào)整範疇,保險公司理應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
李鏡亮認為,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fā),推出“指定4S店專修險”,有重復收取保費之嫌。該險種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的權(quán)利,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對消費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涉嫌霸王條款,違反了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李鏡亮進一步分析指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quán)利。車主按新車價格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一旦出險,到4S店維修還是到普通修理廠維修,完全應該由消費者説了算,而不應由保險公司做選擇,保險公司的做法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quán)。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團負責人、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夢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4S店與普通修理廠的價格差異確實存在,但這個價格差異的風險理應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保險公司強制推出“指定4S店專修險”,就是將價格差異的風險全部轉(zhuǎn)嫁給了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不合理。
針對消費者李先生的遭遇,李鏡亮分析認為,保險公司在其續(xù)保時並未口頭告知,車輛出險後如果要送至4S店維修,需要另外購買“指定4S店專修險”,相關(guān)內(nèi)容只是在密密麻麻長達數(shù)頁、消費者根本無法細看的格式保險條款上予以體現(xiàn),這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quán)。此外,對存在爭議的理賠款,保險公司不經(jīng)消費者同意,也不經(jīng)消費者簽字認可,就單方面把賠付款打到消費者銀行卡上予以結(jié)案,有悖于保險合同,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quán)。
相關(guān)法條
新《消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採用網(wǎng)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jīng)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jīng)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jīng)營地址、聯(lián)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和品質(zhì)、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經(jīng)營者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和品質(zhì)、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guān)係的內(nèi)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quán)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shù)手段強制交易。(余知都)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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