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於2011年在某汽銷公司購買了一輛奧迪Q5。事後,趙先生認為他要買的是進口車,而實際卻是輛國産車,汽銷公司構(gòu)成欺詐。而汽銷公司則稱銷售合同上的産地德國是筆誤。協(xié)商無果,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一。近日,嘉定區(qū)法院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請。
趙先生稱自己于2011年1月到上海某汽銷公司處購買了一輛銀色奧迪Q5車。同年3月,趙先生獲悉此款車産地為吉林,可購車合同第一條明確寫著“産地德國”。
但汽銷公司稱,銷售合同中寫的産地德國是筆誤,趙先生購買的奧迪Q5屬於國産車型——“進取型”。全進口的Q5車只有運動型和越野型兩款,並沒有進取型。如果公司要誤導消費者,不可能在合同上寫明車輛為進取型。同時,進口車的售價也要高於趙先生的購車價。
法院認為,趙先生在購車前已購買過一輛德國産奧迪A5車,説明他對所購車輛的品牌、型號、價格等已有所了解。雖然汽銷公司在合同中的産地一欄寫了德國兩字,但趙先生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公司對所售車型故意隱瞞了真實情況,故法院採信汽銷公司此係筆誤的辯稱意見。高巖 陳瓊珂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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