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發(fā)票該仔細核對
費女士的母親在卡子門某商場內購買了兩雙標價為199元的登山鞋,結賬時由於貨物過多沒有仔細核對,等到家時才發(fā)現發(fā)票上顯示的鞋子是299元一雙,兩雙登山鞋一共收了費媽媽598元,多收了200元。費媽媽要求超市按新《消法》規(guī)定三倍賠償共600元,超市不肯,只同意退給費媽媽多收的200元。最終經雨花臺區(qū)消協(xié)工作人員調解,費媽媽獲得了600元的賠償。
賣場的手機比網上便宜
3月15日,新《消法》實施,其中有一條“7日可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受到很多網購愛好者的關注。不過,對於是否真的能無理由退貨,大家心裏都沒底。最近,南京市西善橋的翟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事,網購了手機,後來發(fā)現有家賣場的價格比網上賣得還要低,想要退貨卻遭到店家的拒絕。後來,經工商執(zhí)法人員的調解,店家意識到他們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消法》的規(guī)定,最終給翟女士全款退貨。
五十歲的翟女士家住西善橋南路,最近遇到了一個頭疼的網路購物問題,按理説買家購買了不合適的商品後,“退貨還錢”是理所應當的,但是翟女士把貨物退回給賣家,卻沒有收到賣家退回的貨款。
原來,不久前翟女士想在網上購買一部手機,碰巧在網上看到一個賣家就在西善橋,考慮到一方面能夠較快地收到貨物,另一方面假如以後手機出現什麼問題也比較好找賣家解決,翟女士就在該家網上店舖訂購了一部手機。果然賣家發(fā)貨很快,隔天翟女士就收到了手機,翟女士以為買到了物美價廉的東西,立馬把手機拿給兒子看。
誰料,翟女士的兒子問過她這部手機多少錢以後直呼“買虧了”,説這款手機在另一家比較有口碑的商鋪要便宜很多,於是當即讓媽媽趕緊在七天內把貨退回去。翟女士聯繫上賣家客服以後表示要退貨,得到的答覆卻是手機沒有品質或者外觀問題是不可以退的,但翟女士思來想去還是把手機退了回去,並且拿著收貨和退貨單據來到西善橋工商所尋求幫助。
7天內真可無理由退貨
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後,西善橋工商所12315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隨即聯繫上該家網上店舖的負責人進行協(xié)商。該家店舖的負責人周先生表示,翟女士購買這部手機時完全出於自願,而且收到手機時根本沒有任何品質問題,外觀也是完好的,不存在退貨的理由。
不過,西善橋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對周先生的言論進行了反駁,理由是今年3月15日,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開始實施,該法中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特殊情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特殊商品除外。
而翟女士購買的手機不屬於該法中所述的特殊商品,並且自收到該店舖寄來的手機到將該手機退回去是在七日之內的,因此該店舖理應為翟女士無條件辦理退貨。了解了相關法律後,最終該店舖為翟女士辦理了退貨手續(xù)。
網購餐券過期了咋辦
金陵晚報訊(通訊員 鄭丹 馮陽 記者 林巧芬)近日,雨花臺工商分局市場科接到投訴,某女士2013年8月在某網站團購了每份58元的自助餐4份,當月消費掉3份,今年2月查電腦發(fā)現剩下的1份已過期,於是就撥打網站電話,工作人員告知,該訂單已過期,已將款項打到商家賬戶,不能退款。於是,該女士投訴到工商局。雨花臺工商分局市場科了解情況後,電話聯繫到網站的投訴部門,經協(xié)調,工作人員最終退款。 (通訊員 陳穎 馮陽 記者 林巧芬)
消費者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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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協(xié)辦:雨花臺區(qū)工商分局 (第82期)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網上購物。然而,網上購物並不是百利而無一害的,網購的人越多,網購糾紛也越多。網購的矛盾普遍在於:一是收到的實物與賣家發(fā)出的照片有差距,色差或者尺碼等與自己預期的不一樣;二是網上的衣褲、帽鞋類商品不可以試穿試戴,不能直接看出是不是適合自己;三是網路支付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新《消法》中所説的“七日反悔權”不包括下列商品: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支付的報紙、期刊。除此之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同時提醒大家,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西善橋工商所工作人員希望大家網購時還是謹慎一些,不要盲目衝動,並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購物和退貨的憑證。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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