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儘管現(xiàn)在交通工具很多,但客運班車依然是許多人離不開的出行方式。以後,選擇客運汽車出行時,如果要寄存和托運作李的話,説不定要實名制了。
昨天,記者從杭州市有關部門獲悉,杭州擬出臺《杭州市客運汽車交通治安管理辦法》,其中就規(guī)定:對托運、寄存行李物品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
這裡頭説的客運汽車,包括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以及班車、包車客運車輛等。
杭州對這些交通工具的治安管理,也早有規(guī)定——2002年,《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就已經(jīng)開始實施了。不過,面對新問題,老辦法有些“跟不上”了。去年,杭州就曾捧出《杭州市客運汽車交通治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一)徵求大家的意見。經(jīng)過吸取多方意見,這次杭州拿出修改稿的第二版,再次徵求民意。
擬出爐的《杭州市客運汽車交通治安管理辦法》提出,客運經(jīng)營者的義務之一就是要對托運、寄存行李物品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如果不進行實名登記,公安機關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對相關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另外,如果有人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檢查,或非法攜帶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險物質(zhì)和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站、乘車的,客運經(jīng)營者可以拒絕相關人員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要是有人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等,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如果客運經(jīng)營者沒有拒絕帶著危險品的乘客進站,公安機關可對客運經(jīng)營者開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單。
對乘客來説,如果乘坐客運出租汽車途經(jīng)治安管理服務站時不接受治安登記和檢查,公安機關將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如果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本報記者 劉焜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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