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兼新聞發(fā)言人劉敏22日做客中新網財經頻道視頻訪談間時表示,十一黃金假期中存在著一些“消費陷阱”,如餐飲業(yè)常出現的霸王條款、網淘化粧品遇假冒偽劣産品、報“純玩團”旅遊被坑、容易陷入商家促銷陷阱等。
中新網9月23日電 (財經頻道 汪潔)十一黃金假期將至,一年一度的商家促銷狂歡即將上演。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兼新聞發(fā)言人劉敏22日做客中新網財經頻道視頻訪談間時表示,十一黃金假期中存在著一些“消費陷阱”,如餐飲業(yè)常出現的霸王條款、網淘化粧品遇假冒偽劣産品、報“純玩團”旅遊被坑、容易陷入商家促銷陷阱等。中消協提醒消費者在參與促銷或是網購消費要提高警惕,注意保存證據和保護個人資訊,在權益受到損害時要增強個人權益保護意識,拿起消法維護個人權益。
餐飲消費須注意“霸王條款” 網淘化粧品小心假冒偽劣産品
餐飲業(yè)的霸王條款一直困擾消費者。近日,中消協表示,新消法實施以來,上半年的投訴情況顯示,餐飲業(yè)仍然是消費投訴比較集中的一個行業(yè),排在服務類的前五位,格式條款仍是餐飲業(yè)服務中一個重點、疑點和難點。
劉敏對中新網財經頻道表示,十一將近,餐飲業(yè)方面,餐飲業(yè)商家可能會開展一些促銷活動,消費者要注意瞪大眼睛,如餐飲消費方面會有折扣、返劵,要注意區(qū)分是否有一些時限和特別的約定。他表示,根據上半年餐飲業(yè)維權存在的難題,中消協下一步繼續(xù)按照消法規(guī)定的原則,與餐飲業(yè)中的霸王條款作鬥爭,“一方面對不公平的格式條款要進行點評,另一方面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堅決向相關權威管理部門反映,配合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檢查查處。”
每逢假期,多家電商競相開展化粧品促銷或秒殺活動,由於價格低廉,比較容易吸引女性消費者進行購買。劉敏表示,根據此前的經驗,消費者網購化粧品容易遇到假貨,甚至包括一些比較有名的品牌都會存在假貨,很多消費者在識別化粧品品質方面比較迷茫。為了了解這方面的情況,前一段時間中消協曾買回30多種化粧品産品,經專家檢驗發(fā)現其中的假冒偽劣産品確實也佔到了一定比例;並且鑒定的過程複雜、有難度,一般消費者無法鑒別。
他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化粧品時還是要多選擇那些已經體驗過、安全無問題的,或其他消費者已有過經驗的、確認安全正規(guī)的商家。他建議,購買化粧品和食品,最好到實體店,或者選擇有信譽的網店,避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更大損害。“如果一個産品在實體店和網上價格差距非常大,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了問題,依然可以拿起新消法,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
警惕“純玩團”暗含自費項目 微信購物或能用新消法維權
據9月16日《長江日報》報道,由於不參加自費項目,80多名武漢遊客泰國遊被導遊甩了。這些遊客報了不到千元的泰國遊低價團,這些低價團通常在上飛機前支付1000元費用給領隊,用於在泰國旅遊期間泰式按摩、看當地特色表演等自費旅遊項目。
此前不少報道,很多消費者外出旅遊時選擇了“純玩團”的旅遊模式,但在真正遊玩過程中發(fā)現並非純玩,還會自費項目暗含其中。如何在旅遊的過程中維護自身權益?劉敏解釋,“純玩團”是從2013年10月《旅遊法》頒布實施以後出現的,主要是打擊旅遊過程中導遊強制購物等。
劉敏表示,純玩團出現以後,有些人打著純玩團的名義,實際上並不是那種純玩的性質,消費者可以按照《消法》或者《旅遊法》的規(guī)定,撥打12301的電話向旅遊部門投訴,或撥打12315向工商部門投訴,也可以聯繫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投訴的時候需要掌握一些證據。如簽訂的合同、還有錄製一些音頻視頻,保存好這些證據,是維護好咱們旅遊權益一個很重要的武器。”
假期前後朋友圈代購資訊增多。針對微信朋友圈代購維權方面的問題,劉敏表示,微信購物是一個新生事物,從法律的原定位上講,網路、電視、電話和微信購物這些方式,應該都屬於遠端購物的方式。微信是否能夠拿新消法來調整可能還需要有關的部門,包括立法部門進一步明確。
“微信更多的是即時通訊的工具。有的朋友在自己的朋友圈內、熟人圈內幫人家代購點東西,或者買了東西以後,有些東西不適用、或者多餘了,利用這種微信朋友圈進行私人之間的物品調劑,可能不純粹是一個經營行為,還是用戶之間的一種民事關係,這方面更多通過其他的民事渠道來調整。”他表示,但也應看到,有一些微信已經成為了一個銷售平臺,儘管它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市場主體法律的主體地位,但它實際上實施了經營行為,向其他的不特定的消費者、非熟人通過這個平臺實施購物。這種行為形成了一個經營和消費的這種關係,應該按照消法來進行調整。
這方面的維權,劉敏建議,從電子證據角度來講,保留通信記錄,包括一些語音、産品的照片、文字資訊等證據;同時,在支付的過程當中,儘量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支付,這樣更好的保證自己的利益。
十一假期警惕兩類促銷陷阱 網購要注意個人資訊保護
除了上述情況外,劉敏表示,十一期間線上線下的商店都會針對消費者舉辦各類促銷活動,不少店以超低的價格吸引消費者,但存在捆綁銷售等現象,存諸多陷阱,容易引發(fā)維權紛爭。
據悉,十一黃金周的“消費陷阱”分兩類,一類從店家角度而言,如電商進行銷售,給予消費者的承諾會有一些期限,或者有一些約定條件,比如“你買我的冰箱,我送你一個電器”,消費者特別需要了解清楚商家促銷資訊中蘊含的意思;另一類是網上購物,消費者要特別注意防止一些不法商販或店家利用消費陷阱,銷售一些假冒偽劣或者是制次價高的産品。
劉敏建議,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消費者要貨比三家,客觀科學理性地消費;最好在網上購物的時候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減少直接損失,避免錢款支付以後很要追回;隨著個人資訊保護,個人資訊安全的提高,提醒大家在有更多回扣和利益時,一定要注重自己的個人資訊保護。
針對個人資訊保護的問題,劉敏表示,綜合上半年的案例看,在整個網購消費中,消費者在網上購物不僅僅要注意保存證據,也需要保護好個人資訊,防止個人資訊洩露。他建議,消費者自身要有重視自己個人資訊保護的意識和理念;在具體消費和享受服務時,要注意保護個人資訊隱私,比如身份證複印件上明確標注僅用於某一事項。
據悉,在這個方面,新消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也具有一定的責任,如經營者不僅要對消費者的資訊進行保密,同時當消費者資訊洩露時,經營者要採取一些挽回措施。劉敏表示此規(guī)定中的“經營者”也包括電商,電商有責任對網購消費者的個人資訊進行保護。(中新網財經頻道)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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