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現並軌運作。財政部20日對外表示,為促進並軌順利進行,地方政府原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需整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以及2014年以前的在建廉租住房。
根據財政部最新發(fā)佈的《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作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需整合的地方政府原廉租房建設資金包括從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資金、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的資金等。
通知指出,廉租房和公租房並軌後,原廉租房租賃補貼資金繼續(xù)用於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含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各地發(fā)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按季均衡核發(fā),不得採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發(fā)放方式,年度最後一次核發(fā)租賃補貼必須在12月25日前完成。
但通知強調,為避免政府重復投資和補貼,對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一律採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發(fā)放租賃補貼。
通知還要求省級財政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對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結余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盤活政府存量資金。對於因資金撥付不及時或工程進度緩慢等原因形成的結余資金,要加快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於項目已完成或租賃補貼已發(fā)放而形成的凈結余資金,要相應減少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
通知還強調要嚴格資金使用管理。不得將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設備和交通工具、辦公樓建設、對外投資等與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記者韓潔、高立)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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