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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電信詐騙嫌犯:早知會在大陸判刑 肯定不敢重操舊業(yè)

      2016年05月02日 08:24:00  來源:新華網(wǎng)
      字號: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 題:臺灣電信詐騙嫌犯:早知會在大陸判刑  肯定不敢重操舊業(yè)

        新華社記者

        4月30日晚,97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大陸65人,臺灣32人)被公安機關(guān)從馬來西亞押解回國,涉及國內(nèi)20余省區(qū)市的100余起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成功告破。

        案件引起各方高度關(guān)注。專家及專案組民警指出,馬來西亞將臺灣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國大陸依法處理,符合國際法也符合中國法律,更有利於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合法權(quán)益和實現(xiàn)司法公正。此前被遣返中國大陸的臺灣嫌犯也承認,臺灣方面司法打擊不力是導致電信詐騙猖獗的重要原因,“早知道會在大陸判刑,我肯定不敢再做了。”

        專家:馬來西亞將臺灣嫌犯遣返中國大陸合理合法

        “長期以來,屬地管轄權(quán)在國際上都是為各國所確認的。換句話説,只要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在一國領土之內(nèi),該國就是享有屬地管轄權(quán)的。”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李居遷認為,“就本案而言,罪犯無論身處何處,因其詐騙行為結(jié)果發(fā)生在中國大陸,所以中國大陸是享有屬地管轄權(quán)的。因此,馬來西亞把犯罪嫌疑人遣返回中國大陸,這符合國際法也符合中國法律,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馬呈元介紹,自2011年起,我國執(zhí)法部門與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執(zhí)法部門都進行過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方面的合作。“我國與這些國家都建立了外交關(guān)係,有引渡條約,與有些國家還建立了刑事司法方面的條約,所以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大陸籍還是臺灣籍,我國執(zhí)法部門都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據(jù)點所在國進行合作。”

        “以往大陸的做法是將臺灣犯罪嫌疑人抓獲後遣返至臺灣,這符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xié)議》,但這只是一種內(nèi)部分工。”馬呈元説,根據(jù)大陸刑法規(guī)定,以國外為據(jù)點針對我國法人和公民實施的電信詐騙犯罪,因其犯罪結(jié)果在大陸,大陸當然有屬地管轄權(quán)。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樊崇義介紹,臺灣對於電信詐騙沒有單獨立法,而是以普通的欺詐罪來審判,最高刑期是5年;如果在大陸,詐騙罪最高為無期徒刑。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愈演愈烈,大陸法人和公民利益受到嚴重侵害,而以往被遣返回臺灣的犯罪嫌疑人,並未得到嚴厲懲治,被輕判甚至無罪釋放,許多人又重操舊業(yè)。

        “因此,2016年以來,大陸執(zhí)法部門將臺灣犯罪嫌疑人押解回來,並按照大陸法律進入刑事司法程式,從保護被害人角度出發(fā),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對這類問題加大合作力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兩岸民眾合法權(quán)益。”馬呈元説。

        法學專家陳驚天認為,馬來西亞的做法符合國際法精神,有利於對這類犯罪進行打擊,符合各方訴求,“這完全是為了打擊犯罪的需要,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正常舉措,完全沒有必要懷揣著政治目的將其政治化。”

        專案組:將嫌犯全部押解回大陸更利於案件偵辦

        專案組民警、公安部刑偵局副處長張軍向記者介紹,97名犯罪嫌疑人目前羈押在廣東省珠海市看守所。為便於偵辦,確保偵查工作連續(xù)性,公安部已會同廣東省公安廳成立專案組,偵查調(diào)查工作已全面鋪開,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後,在大陸依法起訴審判。

        張軍進一步表示,將97人全部押解回大陸處理,更有利於案件偵辦工作,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徹底查明案情。

        “電信詐騙犯罪都是集團犯罪。他們自稱‘公司’,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其中,‘一線’人員冒充郵局、快遞公司、電信公司等;‘二線’人員冒充警察;‘三線’人員冒充檢察官或者金融部門的人;另外,還有專門負責招募詐騙人員、技術(shù)維護、獲取受害人個人資訊的。”張軍説,如果對一個犯罪集團分開處理,就很難查清該犯罪集團的組織架構(gòu)情況和作案情況。以往,大陸押回的犯罪嫌疑人都承認實施詐騙犯罪,但因同夥被從第三地遣返回臺灣,具體騙了誰、騙了多少錢、騙來的錢最終流到哪難以查清。

        二是有利於調(diào)查取證。

        張軍説,受害人全部在大陸接聽詐騙電話,犯罪嫌疑人轉(zhuǎn)賬取款使用的全部是大陸銀行卡。因此,無論是從被害人電話入手查明境外犯罪窩點,鎖定該犯罪集團,還是從銀行賬號入手,查明贓款流向,主要調(diào)查取證工作都需要在大陸完成。而提取到的電子證據(jù)和銀行交易方面的證據(jù),又都需要與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將犯罪嫌疑人全部押回大陸處理,更有利於對犯罪證據(jù)進行固定完善,形成證據(jù)鏈。

        三是有利於提高犯罪成本。

        “以往,我們從境外押解回大陸的只有大陸嫌疑人,由於大陸嫌疑人在犯罪集團中層級較低,接觸不到幕後組織者,使真正的主犯長期逍遙法外。臺灣法律對電信詐騙犯罪刑罰較輕,使得犯罪成本低、收益大,越來越多的人從事電信詐騙犯罪。”張軍説。

        張軍舉了一個例子。“2012年,我去印尼抓過一批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當時大陸和臺灣嫌犯由兩岸警方各自帶回處理。3個月後,我去柬埔寨偵辦電信詐騙案件,抓獲嫌疑人後,其中一個人盯著我看,問長官你是不是去過印尼,上次在印尼也是你抓的我。也就是説,短短3個月時間,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臺灣後,又跑到柬埔寨繼續(xù)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張軍説,“將犯罪嫌疑人全部押解回大陸,有利於嚴懲犯罪嫌疑人,提高其犯罪成本,形成震懾,減少發(fā)案。”

        樊崇義也認為,在大陸進行偵辦、管轄、審判、追贓更為有利。“從法律上講,大陸偵辦這個案件有正當性,以屬地管轄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為輔;從受害人的期待來看,這麼多人的錢被騙走,無論大陸和臺灣都應該考慮他們承受的痛苦和嚴懲罪犯的要求。因此,在大陸偵辦審理意義重大。”

        臺灣嫌犯:早知會在大陸判刑肯定不敢重操舊業(yè)

        45歲的臺灣臺中人林某,是今年4月被從肯亞遣返中國大陸的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之一。

        林某介紹,2011年,他開始參與電信詐騙,從“一線”做起,詐騙對象都是大陸民眾,後來犯罪窩點被臺灣警方查獲,他本人被臺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刑滿釋放後,他多次前往印尼,繼續(xù)對大陸民眾實施電信詐騙。今年1月,“經(jīng)驗豐富”的他被一個叫“強哥”的人相中,赴肯亞開設電信詐騙犯罪窩點並充當負責人,詐騙對象依然是大陸民眾。

        “我們從1月開始招募人員,兩個月時間內(nèi)招募到22名臺灣人和19名大陸人,都是文化程度低、工作不好找的人,其中相當一部分人做過電信詐騙。”林某説,“以前做過的人,去肯亞之前都知道是要幹什麼的;對沒有經(jīng)驗的人,我騙他們説是去旅遊或者做客服工作,他們到了之後才知道是做電信詐騙。”

        “人員到齊之後,我們會進行‘安全教育’,對他們説,如果真有狀況發(fā)生,也要做到口供一致,説是來旅遊的;最後即使查到證據(jù)了,會被送回臺灣,不會判刑很重,所以讓他們放心。”林某説。

        另一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37歲的臺灣臺中人許某也承認,他們的“圈子”裏都有這樣一種“常識”:就算跑到國外去設窩點詐騙,按照慣例都是遣返回臺灣,判得不會太重,甚至有可能被無罪釋放。

        許某也是慣犯。2010年,他開始在臺灣專門針對大陸民眾實施電信詐騙,同年被臺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4年7月,許某被詐騙團夥老闆“胖財”網(wǎng)羅為手下。按照“胖財”安排,許某以“考察飲料生意”的名義赴肯亞實施電信詐騙。

        “我本人對電信詐騙的流程比較熟悉,因此‘胖財’找到我,讓我和他一起‘開工’。”許某説,因為自己“經(jīng)驗豐富”,被“胖財”委以最關(guān)鍵、也是“技術(shù)含量”最高的“三線”重任,專門冒充“檢察院金融犯罪科科長”。

        “我按照每個月‘業(yè)績’的8%拿提成,在肯亞幹了3個多月,我掙了20多萬元人民幣。”許某介紹,他所在的詐騙團夥一般一天可做成一兩單,最多一天做成3單。“我最大的一單有90多萬元人民幣,‘公司’裏還有人比我更高,一單騙了幾百萬元。”

        許某説,自己重操舊業(yè)的主要原因就是“掙錢快、處罰輕”。“我第一次在臺灣才判了7個月就出來了,即使是負責人也不會判很重,大家心裏有底,所以臺灣專門從事電信詐騙犯罪的人越來越多。”

        如今,無論是林某還是許某,心裏都沒了“底”。許某説,他了解到大陸對電信詐騙犯罪的量刑比臺灣重得多,自己可能會被判處重刑,“這一輩子就完了”。“我們本來以為這次也會被送回臺灣,如果早知道會被遣返大陸,我肯定不敢做這種事了。”

        “如果我上次詐騙是在大陸被判的刑,那我這次就不敢再出去詐騙了。如果臺灣對電信詐騙判刑重的話,電信詐騙在臺灣也就不會那麼猖獗。”林某説。

        林某在懺悔中表示,他在實施電信詐騙時,碰到那些年紀比較大、家庭背景不好、身體又不好的受害人,“心裏也會掙扎”。他知道這是犯法的,“真的對不起他們,我現(xiàn)在很後悔”。

      [責任編輯: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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