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8月6日消息 臺“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通過“漁業(yè)法”部分條文,臺灣漁船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等高風險海域作業(yè),可僱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臺灣漁業(yè)人漁船經(jīng)當局主管機關核準作業(yè)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條文還明定,漁業(yè)人應令其僱用非臺灣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在境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臺灣管轄領域。(臺灣網(wǎng)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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