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12月26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昨晚確定,臺檢方特偵組12日起訴的陳水扁家四大弊案,並給承審“公務機要費案”的合議庭審理。對此,臺法界認為,並案後有助於統(tǒng)一“法律”見解,避免出現(xiàn)一罪兩罰的狀況。
報道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因涉及“公務機要費案”,2006年被起訴後由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長蔡守訓承審,全案還未審結宣判;臺特偵組又在本月12日起訴陳水扁等人涉及的“公務機要費”等四大案,由重金庭審判長周佔春審理。
陳水扁家洗錢等四大弊案在分給周佔春合議庭後,臺北地方法院就有部分法官認為,2年前的吳淑珍“公務機要費案”和現(xiàn)在的扁家四大弊案,兩案部分起訴被告相同、犯罪事實又有牽連關係,如果兩案分開審理,就有可能出現(xiàn)後起訴案件同一被告,因為未和前案合併審酌,恐有“一罪兩罰”之虞,違反規(guī)定。
法官舉例説,吳淑珍在2年前已因涉嫌詐領單據(jù)核銷的“機要費”被“查黑中心”起訴,這次吳淑珍則被特偵組同時起訴侵佔“機密費”及詐領“機要費”,若還是由蔡守訓、周佔春兩個合議庭分別審理,詐領機要費的同一犯罪事實,就可能被判刑2次。
對此,律師李傳侯表示,在臺北地方法院庭長會議確認所有扁家弊案並給蔡守訓審理後,問題已獲解決。不過他也認為,特偵組起訴的扁案範圍遠較2年前“查黑中心”起訴範圍更大、更複雜,作法上若採“小案並大案”,會更符合併案的精神。(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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