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12月25日消息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陳水扁日前二度獲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臺檢方特偵組今天再向臺“高院”抗告。抗告書中指出,陳水扁于7月24日、8月15日兩度到臺檢方特偵組應訊時,並無隨扈陪同,有逃亡之虞。
據(jù)臺媒報道,陳水扁18日在臺北地方法院開庭時表示,自己到任何地方都有隨扈陪同,並且都有紀錄。他于9月間到少年黃某處做法會,7月24日、8月15日到臺檢方特偵組應訊時都有隨扈陪同。
臺檢方抗告書指出,依臺灣現(xiàn)行條例規(guī)定,陳水扁固然有臺灣“國安局”所派的護衛(wèi)全天候跟隨,但隨扈僅有保護卸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安全之責,並無監(jiān)管其行動的權力。
抗告書中表示,隨扈平時僅在陳水扁住處的一樓待命,陳水扁高居11樓之上,隨時可乘電梯直達地下室離去。且陳水扁的隨扈安排並非強制,在私人行程、下班乃至就寢時間,如果陳水扁指示隨扈不須陪同,他及家人的行蹤即無可追查。
抗告書説,臺檢方特偵組日前向臺灣“國安局”函調“勤務指揮中心重要工作日報表”,發(fā)現(xiàn)陳水扁于7月24日及8月15日低調到臺檢方特偵組開庭應訊時,當時僅由陳水扁辦公室人員陪同而未有隨扈跟隨,行程也未通報臺灣“國安局特勤指揮中心”。
另外,臺檢方的抗告書並指陳水扁曾于9月間支開隨扈獨自前往黃某處參加法會,扁辦也曾對外發(fā)表聲明證實。由此可見,陳水扁確有支開隨扈而逃亡的可能,無庸置疑。
臺檢方特偵組認為,原審法院不察,未依正當管道查證,即採信長期跟隨在陳水扁身旁的臺灣“國安局”特勤小組人員證詞,誤認“原則上被告行動均有安全隨扈,不會任由被告單獨外出,除私密性之行程外,所有行程都登錄于行程表”等情為真,進而做出有利被告的裁定,希望臺灣“高等法院”能詳查並自為裁定。(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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