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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肇東蹊蹺敲詐勒索案農(nóng)民終審無罪

      2019-06-20 15:14:00
      來源:法律與生活
      字號

        

        【《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盛學友 報道】看到終審刑事裁定書的時候,最後一頁明明寫著“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但他仍然不敢相信是真的。

        6月11日上午,在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綏化中院)訴訟服務中心,拿著刑事裁定書的粗糙的那只手,因為激動而有些發(fā)抖。

        這位在肇東市看守所曾被關押了“差兩天就20個月”的農(nóng)民叫高士昌,因被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肇東檢察院)指控犯有敲詐勒索罪而遭遇了一波三折為時兩年八個月的刑事訴訟。

        高士昌被肇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肇東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刑3年,高士昌上訴後,綏化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對該案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此前,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5日,《法律與生活》記者分別以《黑龍江肇東一起案中案:蹊蹺的敲詐勒索》、《黑龍江肇東蹊蹺敲詐勒索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為題刊發(fā)了報道。

        肇東法院重審後判決高士昌無罪,肇東檢察院提起抗訴。綏化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至此,發(fā)生在黑龍江肇東的這起蹊蹺的敲詐勒索案,以高士昌終審無罪畫上了一個圓滿句號。

        6月18日,高士昌接受《法律與生活》記者採訪時,不無感慨地説:“我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農(nóng)民,沒想到官司也能打贏,在綏化兩級法院,‘打官司不求人’,不是一句空話啊!”

        一審:構(gòu)成犯罪,判刑3年

        肇東市(縣級市)黎明鎮(zhèn)農(nóng)民高士昌,經(jīng)土地登記申請,由肇東市土地管理局審批,在肇東市黎明鎮(zhèn)春光村二組實際用地面積為313平方米土地,批準使用面積25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157平方米,被有關管理部門準予登記。2009年12月18日,由肇東市村鎮(zhèn)建設管理處頒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獲得建設住宅建設項目許可證。2011年12月21日,在肇東市房地産管理處辦理房屋産權(quán)登記手續(xù)。

        有一天,高士昌想到銀行貸款,找黎明鎮(zhèn)政府土地助理李延斌協(xié)商將集體土地使用證辦成國有土地使用證,李延斌説可以辦,並提出以其賒欠高士昌的1.5萬塊錢作為辦證費,多退少補,高士昌同意。

        2015年3月,高士昌用李延斌為其辦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銀行貸款時,發(fā)現(xiàn)是假證,非常生氣,遂向黑龍江電視臺《新聞夜航》欄目提供新聞線索。黑龍江電視臺記者實地採訪後,將李延斌偽造證件問題進行了公開曝光。

        2015年7月10日,李延斌給高士昌出具了一張20萬元人民幣欠條和高士昌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在一個月內(nèi)為其辦出真證收回欠條的保證書。

        就在這期間,肇東市紀委收到上級轉(zhuǎn)辦的關於李延斌利用職務之便製造假證騙取錢款問題的匿名舉報。

        肇東市紀委調(diào)查後,將李延斌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案件材料移送給肇東市公安局,隨後,警方于2015年11月26日對李延斌立案偵查。

        肇東市紀檢委移送案件後不久,2015年11月20日,肇東市公安局李延斌案件的辦案人找高士昌詢問有關情況,高士昌講述了李延斌為其辦假證的經(jīng)過,並作為受害人向警方報案,同時將李延斌出具的欠條、保證書以及錄音、李延斌偽造的假證複印件等證據(jù)交給警方。之後,高士昌一直等待李延斌案處理結(jié)果。

        2016年9月13日,肇東市公安局將涉嫌偽造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肇東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發(fā)證專用章”和“肇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記專用章”印章的李延斌刑事拘留。

        9月22日,肇東檢察院對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李延斌批準逮捕。

        很快,李延斌被取保候?qū)彙?/p>

        9月22日——也就是李延斌被批準逮捕同一天,肇東檢察院向肇東市公安局發(fā)出應當對“以李延斌辦理假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宗地檔案為由向其敲詐20萬元人民幣涉嫌敲詐勒索罪的高士昌”依法逮捕的偵查監(jiān)督建議書。

        10月19日,高士昌被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事拘留。高士昌被刑拘5天后的10月24日,李延斌才向警方報案,説高士昌對他敲詐勒索。肇東市公安局在李延斌報案當天,對高士昌案作出立案偵查決定。

        很快,11月1日,高士昌被批準逮捕。

        2017年1月17日,肇東檢察院指控高士昌犯敲詐勒索罪,向肇東法院提起公訴。

        肇東市法院組成以鄒青鋼為主審法官的合議庭,于2017年3月7日、6月26日、9月4日3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肇東檢察院檢察員杜東海支援公訴。

        2017年9月4日,肇東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高士昌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處於未遂形態(tài),判處高士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2017年4月17日被肇東法院取保候?qū)彽母呤坎嗅幔敿幢皇昭海P進了看守所。

        二審: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

        2017年12月18日上午,綏化中院以主審法官孫宏輝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在肇東法院第六審判法庭審理高士昌這起上訴案,《法律與生活》記者旁聽了庭審全過程。

        《法律與生活》記者注意到,主審法官給了被告人高士昌及其辯護人充足的辯護和陳述時間,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quán)利。

        法庭上,高士昌的辯護人楊紹賢、李家瑞認為,和一審時的觀點一致,高士昌是無罪的,因為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證明高士昌涉嫌構(gòu)成敲詐勒索犯罪。高士昌不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特徵,不具有採取要挾手段致使李延斌産生恐懼心理的情況下為其出具欠條的情形,也沒有繼而持欠條勒索李延斌財物的行為事實。

        辯護人從高士昌的行為不具備敲詐勒索罪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特徵,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李延斌是在受到高士昌威脅、恐嚇或要挾情況下出具的欠條和保證書,以及高士昌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中“以威脅、要挾手段,強索公私財物”的客觀要件等多個方面,通過對全案證據(jù)分析和論證,證明高士昌無罪。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對於定罪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jù)排除合理懷疑。對於定罪證據(jù)不足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依法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與生活》記者注意到,在高士昌陳述及辯護人辯護時,主審法官一直沒有打斷他們的陳述和辯護。

        “整個庭審中,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權(quán)利,主審法官給予了充分保障!”庭審結(jié)束後,辯護人李家瑞不無感慨地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這次開庭,我們被充分尊重,感覺真好!”

        2018年1月24日上午,高士昌的辯護人從肇東法院領到綏化中院《刑事裁定書》,並立即來到高士昌家,送到高士昌妻子手中。

        該裁定書載明,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一審刑事判決,發(fā)回肇東法院重新審判。

        這份刑事裁定書,讓高士昌的妻子和家人看到了希望。

        收到刑事裁定書的次日上午,高士昌的妻子專程趕到綏化,給綏化中院刑二庭孫宏輝庭長送去一面錦旗,錦旗上繡著“公正司法,司法公正”8個金燦燦的大字,表達了她和家人對綏化中院依法秉公辦案的感激之情。

        結(jié)局:農(nóng)民無罪

        原刑事判決被撤銷發(fā)回重審後,肇東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依法另行組成了以周麗華為審判長的合議庭,于2018年7月11日、8月15日、10月12日公開開通審理了該案。

        該案發(fā)回重審後,2018年6月12日,肇東警方重新對證人李艷忠(李延斌的叔輩哥哥)和被害人李延斌做了詢問筆錄。

        這兩份筆錄,很簡短,字數(shù)遠不及重審之前的多,且沒有任何實質(zhì)性新內(nèi)容。除了這兩份在時間上顯示為新取得的所謂證據(jù)之外,再也沒有其他新證據(jù)。

        肇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肇東檢察院指控關於被告人高士昌敲詐勒索被害人李延斌20萬元的指控,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本案證據(jù)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不能認定被告人高士昌有罪。對肇東檢察院提出的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詐勒索罪的指控不予支援,其公訴意見不予採納。對於高士昌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指控敲詐勒索罪證據(jù)不足,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高士昌無罪。

        一審宣判後,肇東檢察院提出抗訴,綏化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了以王偉剛為審判長的合議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並進行了現(xiàn)場直播。

        綏化中院審理後認為,對抗訴機關所提抗訴理由,經(jīng)查,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原審被告人高士昌應李延斌請求,為保證辦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李延斌達成保證書的行為,不能充分證實其主觀上具有非法索取財物的故意,且李延斌違規(guī)給高士昌辦理的土地使用證的行為,高士昌已經(jīng)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此後,李延斌主動找到擔保人,為高士昌出具保證書和欠條承諾一個月內(nèi)為高士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如辦不成給高士昌20萬元現(xiàn)金。到期後,李延斌沒有為高士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雖然高士昌有催促李延斌如果國有土地使用證辦不下來要給他20萬元的行為,但高士昌是否採取要挾、威脅的手段索款事實不清。綜上,原公訴機關指控高士昌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宣告其無罪並無不當。

        綏化中院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5月29日,綏化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6月11日,高士昌收到該裁定。至此,肇東這起敲詐勒索案,最終以高士昌終審無罪而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高士昌走出綏化中院後,把這個喜慶的好消息,第一時間告訴了一直關注該案的《法律與生活》記者:“綏化中院還了我公道,證明了我的清白!”

        拿到終審刑事裁定書當天中午,這位身高一米七四的東北漢子,在一家小酒館,和自己的親人以及兩位辯護人,喝了足夠多的啤酒,“慶賀自己又活了一回”。

        農(nóng)民無罪和“打官司不求人”

        黑龍江肇東這起敲詐勒索案,高士昌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農(nóng)民,無錢無權(quán)無勢,“兩眼一抹黑”,不懂法律,只知道一五一十地講事實,“不敢撒謊,也不會撒謊”。但是,做夢也沒想到,“法院真會判我無罪!”在該案一審期間,高士昌被肇東法院取保候?qū)彛粚徑Y(jié)果是判刑3年,當即又被關進看守所,“感覺天一下子就塌了下來,心一下子掉進了深淵”。

        二審開庭後,高士昌在看守所裏“焦慮不安,睡不好覺”,害怕終審判決有罪,“否則跳進黃河也洗不清冤屈了”。

        在焦慮中等來了發(fā)回重審的刑事裁定,高士昌心中再次燃起希望。在重審一審判決之前,他再次被肇東法院取保候?qū)彛@得自由後,本應高興才對的他,心裏卻又害怕了:“上次就是取保後被判刑3年的,這一次會不會還判我有罪啊?”

        取保候?qū)弮商旌螅呤坎葋淼氖菬o罪判決!可是,他還是搞不懂:“既然判我無罪了,為啥還對我取保候?qū)彴?會不會還有啥變故啊?”

        檢察機關抗訴後,二審在綏化中院公開開庭,還進行了現(xiàn)場直播,高士昌事後就此對《法律與生活》記者説:“這個現(xiàn)場直播,讓我增加了信心,因為我有理,就不怕直播,直播誰都能看到,庭審更加公開、透明瞭,等於把案件的來龍去脈完全曝光于天下了!”

        天天在心裏念叨哪天才能下判決的高士昌,終於盼到了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當天中午都有點喝高了,晚上也高興得睡不著,這回可算徹底還我清白了,能不高興嗎?!”

        高士昌向《法律與生活》記者講述的該案審理中其跌宕起伏的心理狀態(tài),是很多人都有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總是認為沒錢沒勢沒關係打不贏官司。

        其實,農(nóng)民高士昌最終獲無罪,是對黑龍江法院系統(tǒng)“打官司不求人”莊嚴承諾最好的詮釋。綏化法院用實際行動積極踐行這個莊嚴承諾。

        從該案高士昌上訴後二審公開開庭到這次檢察機關抗訴進行庭審直播,綏化中院自始至終堅持庭審實質(zhì)化,用證據(jù)説話,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如果有罪,則定罪證據(jù)必須確實、充分。如果定罪證據(jù)不足,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依法做出無罪判決。

        不僅如此,肇東法院“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勇氣和擔當,敢於向自身問題“亮劍”,厲行自我監(jiān)督,彰顯公平正義,也讓高士昌讚不絕口。

        2017年9月4日,高士昌被肇東法院判刑3年。2018年11月6日,該案重審後,高士昌被該宣判無罪。

        “我不敢相信,肇東法院開始判我有罪,重審後竟然還能判我無罪!自己的刀,削了自己的把!”肇東法院這種自我糾正的做法,讓高士昌發(fā)自內(nèi)心地感激,“這真的需要勇氣!”

        法院敢於“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之前還有一案例被媒體廣泛報道,中國社會科學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王忠明涉嫌受賄一案,一審被瀋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判刑7年,該案發(fā)回重審後,沈河區(qū)法院又宣判其無罪。該案改判在新聞界和司法界引起巨大轟動。

        肇東法院對農(nóng)民高士昌敲詐勒索案一審判決其有罪發(fā)回重審後又判決無罪,這種“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勇氣、膽識、決心和魄力,也和沈河區(qū)法院一樣,令人感慨,讓人點讚,這種勇於自我糾正的魄力和精神,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大添光彩。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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