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9億國有資産被他玩弄于股掌之上
“暗度陳倉”,他如何挪用39億元鉅款?
“弄虛作假”,他怎樣掩蓋犯罪事實?
“小馬拉大車”,基層檢察院如何辦大案?
涉案金額39億多元,不可謂不大;涉案人員12人,不可謂不多;涉及真真假假公司300多家,不可謂不複雜;涉及銀行憑證、錄影、光碟上萬份。一個個數(shù)據(jù),正是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檢察院辦理一起挪用鉅額公款案件的寫照。
群眾舉報,他挪用公款謀利的事實敗露
2014年4月,該院接到群眾舉報,稱鄭州某國有資産公司(以下簡稱國資公司)總經(jīng)理楊政挪用公款,私自借與他人使用,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涉嫌犯罪。
“接到舉報,我們立即對該線索進行了初查,發(fā)現(xiàn)被舉報人楊政確實存在群眾舉報中所稱的問題。”該院反貪局局長張文召告訴記者,辦案人員對其進行第一次訊問後,楊政交代了自己在擔任國資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挪用公款,將國資公司的錢通過張韜、張朝暉等人借給他人使用,並從中謀取個人利益的犯罪事實。
據(jù)楊政供述,2005年左右,張韜自稱認識一些搞生産、做外貿(mào)的老闆,不好籌到錢,就想從楊政所在的國資公司借款,做些資金業(yè)務。剛開始,楊政還頗有顧慮,但在張韜的承諾下,楊政最終打消了顧慮,他讓張韜先成立公司,其後把國資公司的錢打至張韜掌控的公司,再借給其他公司。隨後,張韜再給楊政一分利息的好處。
與此同時,張朝暉、岳金環(huán)也先後找到楊政借錢。張、岳二人皆為銀行工作人員。由於工作關係,楊政和她們都很熟悉,認為她們對國資公司的情況比較了解,個人能力及看項目的眼光比較好。所以,當張、岳二人向楊政介紹“客戶”,楊政就放心地將公款給了她們。同樣,作為回報,張、岳二人各自向楊政支付了一分利息的好處,而且一再承諾可以保證資金安全。
此時,楊政關心的是怎樣掩蓋把錢借出去的事實。為此,他不讓財務人員如實記賬,為了與銀行對帳單一致,他便找到銀行的熟人岳金環(huán)等人,根據(jù)銀行對帳單的正常格式,去掉了挪用部分,並按銀行利率計息,製作了假對帳單,然後交給賬務人員記賬。楊政先後挪用國資公司資金,分別借給張朝輝、張韜、岳金環(huán)等人數(shù)億元,並從中得到700多萬元的好處費。
一把窗縫裏的鑰匙,打開一堆虛假“平臺”
然而,與群眾舉報內(nèi)容相比,楊政的供述顯然有所保留,該院反貪局副局長孫亞永帶領辦案人員依法對楊政的辦公室進行了搜查。
細心的辦案人員在辦公室發(fā)現(xiàn)了“端倪”——一把放在窗縫裏的鑰匙。辦案人員取出鑰匙,居然打開了辦公桌上的一個抽屜。抽屜的一角,貌似隨意地扔著另一把鑰匙。用這把鑰匙繼續(xù)嘗試,結(jié)果就意外地打開了辦公室旁邊的雜物庫。從裏邊,辦案人員不僅發(fā)現(xiàn)了一些楊政親筆記錄的借還款及利息記錄,還有近十個公司印章證件、資料等證據(jù)。
辦案人員驚訝地發(fā)現(xiàn),僅從其中一個銀行賬戶就發(fā)現(xiàn)了三四個億資金的流動。隨之,他們又對那些公司資料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絕大部分是假的。而這卻是楊政的“生財之道”。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莫過於楊政和許戰(zhàn)勝的“合作”了。據(jù)楊政供述,2009年至2010年間,他和許戰(zhàn)勝成立了幾家公司作為國資公司向外借款的平臺公司。公司由許戰(zhàn)勝出面註冊,手續(xù)辦完後,他就把公司印章資料全部交給楊政,以便於楊政對這些公司的支配和使用。每當許戰(zhàn)勝需要用錢時,楊政就會把國資公司的錢通過網(wǎng)銀轉(zhuǎn)到這些平臺公司的銀行賬戶上,然後再轉(zhuǎn)到許戰(zhàn)勝指定的賬戶上。
因為案件涉及到多年前的對帳單,那時銀行還沒有聯(lián)網(wǎng),所有票據(jù)都由人工開具。“每次到銀行查賬,我們都要先把一麻袋一麻袋的票據(jù)搬出來,然後一張一張核對。天氣又熱,一天下來,連説話的勁兒都沒了。”提起當時的情景,辦案人員感慨道。
勸返外逃人員,獲取完整的證據(jù)鏈條
面對確鑿的證據(jù),楊政無言以對,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隨之,辦案人員對另外8名涉案人員依法進行傳訊。
然而,還沒等辦案人員“到府”,被楊政第一個供出的張韜便“不知去向”了。“她的反偵查意識很強,跑到山區(qū),白天不開手機,晚上打開,也只是看看來電顯示。”這讓追捕人員十分傷腦筋,也讓抓捕的難度不斷增加。兩個多月的時間,追捕人員在山裏吃盡了苦頭,直至張韜歸案自首。
與此同時,對其他涉案人員的調(diào)查也有了很大進展。其中,對張朝暉的調(diào)查頗為曲折。為了逃避檢察機關的調(diào)查,張朝暉外逃美國。檢察機關遂對其實施網(wǎng)上追逃,同時由辦案人員向犯罪嫌疑人張朝暉家屬送達《關於督促在逃境外經(jīng)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並講明相關刑事政策及利害關係,使家屬接受了檢察機關意見,説服張朝暉回國投案,爭取寬大處理。
2014年12月,在通告的最後截止日,張朝暉回國,辦案人員遂對其進行訊問,並詢問證人,調(diào)取相關書證60余份,通過偵查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
公訴人擊破辯解,案件終塵埃落定
2014年11月,經(jīng)鄭州市高新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該案被移送法院審理。“第一批起訴7人,每人都聘請了2名律師,辯護人席坐得滿滿的。”該案公訴人黃堯介紹,由於庭審中爭議較多,導致該案開庭兩天才審理完畢。
“庭審中,最大的難點在於言辭證據(jù)的不穩(wěn)定。”黃堯告訴記者,其中有辯護人提出,該案中,銀行員工不能按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論處。理由是楊政註冊公司,通過銀行驗資,銀行工作人員做的是正常工作。事情雖然是他們做了,但他們不知錢的去向,就不算犯法,充其量也只是違規(guī)。
“這明顯是在推脫責任。他們出具假對帳單,為楊政提供空白對帳單,難道這是正常業(yè)務嗎?可以這樣説,如果沒有銀行的參與,楊政的犯罪行為就無法實施。”法庭上,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辯解給予了有力回擊,指出銀行方面為楊政介紹“客戶”,從而增加業(yè)務量,達到盈利的目的,是共同犯罪。但這是個別銀行工作人員個人違規(guī),非法獲利,與銀行管理無關。
2015年6月1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楊政等7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緩刑五年,並追繳涉案違法所得。楊政等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一審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