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下班後用通信軟體給員工佈置工作算加班?臺灣剛剛仲裁了這樣一個案例,結果是:僱主須給員工加班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12日報道,新北市一名電子工廠廠務助理被辭退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因勞資雙方調解不成,案件交付仲裁。勞工主張,因為他是廠務助理,需要經常替僱主與勞工聯(lián)繫,通知是否取消加班,休假期間也常用LINE(島內較流行的通信軟體)工作,並提供出了詳盡的對話記錄。而僱主則認為,這樣的工作每月只耗時30至40分鐘,而且每月都向該員工支付電話補貼新臺幣200元(約合人民幣45元)。
新北市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從對話記錄判斷,許多工作內容並非簡單的資訊傳達,而是需要花時間討論、聯(lián)繫,對話內容有的約10分鐘,有的超過半小時,有的甚至單次長達100分鐘,應該被視為工作時間。委員會最後認定,每則已讀的資訊至少以1分鐘計算,換算後平日加班時間為358分鐘,假日加班時間為1007分鐘,判定資方應付給勞方新臺幣2598元加班費。這也成為全臺灣首例用LINE認定加班的仲裁案。
新北市勞工局稱,這個案子發(fā)生在2015年,適用舊版“勞動基準法”,若以修法後“一例一休”的方式計算則會更高。臺灣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説,勞工提供完整的對話截圖是認定加班的關鍵,也是打贏仲裁的最主要原因。
喜歡用LINE聯(lián)絡市政工作的臺北市長柯文哲質疑稱“哪有這麼好賺?”對該仲裁案的裁決,資方更是不以為然。臺灣商業(yè)總會理事長賴正鎰稱,“政府真的管太多了”。他認為,會在下班後用通信軟體交代事項,通常就是緊急性、臨時性的工作,根本難以預知。該案的判例,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以後誰還敢再用LINE溝通事情?”臺北市商業(yè)會理事長王應傑稱,員工下班後可以自己選擇關機,主管不會指責。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賴香伶稱,現(xiàn)在此類“電傳勞動者”越來越多,加班舉證非常複雜。地方政府在執(zhí)法上也會面臨諸多問題,比如到底什麼樣的物證才是勞資雙方都認可的,“舉證責任”在資方還是勞方等。 【環(huán)球時報駐臺北特約記者 邰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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