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圖)29日表示,經法醫(yī)研究所鑒識遊覽車司機的血液、尿液、胃分泌物,均檢驗出酒精成分,確認為酒後駕車。(圖片取自臺媒)
臺灣網7月29日訊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火燒車意外釀26死,蘇姓駕駛員29日被確認為酒後駕駛;臺檢方認為駕駛員對車禍發(fā)生有過失狀態(tài),至於是否因有自殺、自焚意圖而釀禍,檢方表示,不排除各種可能性。
19日臺灣發(fā)生大陸觀光客團火燒車意外,造成24名大陸游客、臺灣遊覽車駕駛員及導遊共26人罹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表示,經臺“法務部法醫(yī)研究所”鑒驗司機酒精及毒藥物反應,血液檢出酒精215mg/dL(換成吐氣酒精濃度達1.075mg/L),尿液檢出酒精207mg/dL,胃內容物檢出酒精3708mg/dL。
檢方表示,司機行為有可能造成自身陷於危險駕駛,對車禍發(fā)生有過失狀態(tài)。至於車上汽油來源與飲酒時間點,檢方表示,這兩件事對案件厘清有“決定性的影響”。檢方動員所有人力、物力查明,將匯整其他數據綜合分析。
有大陸媒體提問,是否在罹難者家屬離開臺灣後,才發(fā)佈這項訊息?王以文予以否認。檢方説,取得司機酒精、毒藥物反應後,第一時間對外説明,與大陸游客家屬離臺時間沒任何關聯(lián),未來全案只要有最新進展就會對外説明。(臺灣網 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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