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一位年收入超過200萬元(新臺幣,下同)的民眾,被臺北稅務局查出2012年報稅時所得漏報,要求補稅1000多元,又因遲未補繳,不但要繳滯納金,還要繳滯納利息約1元。
民眾不服,認為稅務局收了滯納金還要收利息是稅上加稅,於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為了一元也要爭,堪稱最牛納稅人。
臺北稅務局副局長王玠琛説,上周主持復查委員會時,發(fā)現(xiàn)這件“一元復查案”實在是有“哭笑不得”之感。他指出,公務員按法規(guī)程式辦事,不論金額大小都得接案辦理,但自然會排擠辦理其他案件的時間。這位民眾為跟當局“爭一口氣”,其實是浪費了社會資源和犧牲其他人的權益。
“掛號郵資就不只一元”王玠琛説,這位民眾得先花時間寫復查申請書,申明理由,再掛號寄至稅務局。稅務局接案後也得按程式説明理由意見,並提交復查委員會審理,最後做成復查決定書再掛號寄回。復查委員會已對此案已做成“駁回”的決定,但一來一回已耗費2個月的行政作業(yè)時間。
王玠琛表示,稅務部門依法徵稅,如果民眾短漏報被查出,就要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補繳,否則就會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沒有模糊或通融的空間。
王玠琛指出,雖然基於稽徵成本考量,所得稅300元以下小額稅款補稅免征,但是僅限“本稅”,不是有懲罰意味的滯納金和滯納利息都是300元以下免繳,否則就根不必定罰則制度了。
王玠琛表示,這位民眾收到復查決定書後,依法可再提出訴願,這是民眾的權益,稅務部門也不能拒絕。但希望這位民眾好好算算,這樣賭一口氣實在不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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