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一名曾姓男子被控于2005年間與女友口角後,竟將她從13樓推下,造成對方重傷癱瘓。臺灣地區(qū)最高審判機構(gòu)23日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曾某8年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曾姓男子與阮姓女友同居,2005年間因感情糾紛多次衝突,同年10月間阮女提出分手後,雙方又發(fā)生口角,曾男憤而掐住阮女脖子,再將阮女從13樓推落。阮女雖跌落在9樓遮雨棚而保住一命,但因脊椎損傷而四肢癱瘓。
曾男到案後否認推落阮女,辯稱對方曾罹患憂鬱癥,有自殺傾向,當(dāng)時是她自行衝動跳下樓,但説法不為法官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一審認為,曾男重下毒手,導(dǎo)致當(dāng)時27歲的阮女四肢終身癱瘓,犯案後始終否認犯行,任由對方長期插尿管、終身殘障而從未聞問。合議庭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曾男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民事部份,臺南高分院判決曾男應(yīng)賠償新臺幣169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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