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新北市板橋地檢署偵辦火車性愛派對案,20日起訴主辦人、女助理等5人,但將18名涉案男性不起訴。檢方認為這些涉案男性確實不知女主角未滿18歲,不構成觸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據報道,檢方在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構成要件,是要行為人“明知或主觀上已預見被害人未滿18歲”。
檢警調查發(fā)現,做為性派對發(fā)起活動聯(lián)絡平臺的BBS站,必須年滿20歲才能註冊,未滿18歲的女主角“小雨”透過BBS站向活動主辦人蔡育林報名,蔡姓男子主觀上確實會以為她已年滿20歲。
檢察官認為,“小雨”案發(fā)時雖僅17歲6月,但已與18歲相去不遠,且外貌非屬“稚嫩童顏”,一般人實難自外貌查知她未滿18歲,加上“小雨”案發(fā)當天已刻意裝扮成上班族,活動參與者客觀上應無法從她的外觀發(fā)覺異樣。“小雨”應訊時也告訴檢警,當時在場者無人知道她未成年。
因此檢察官認定包括主辦人、涉案男性,確實不知“小雨”未成年,不構成觸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將涉案男性不起訴,但主辦人及女助理等人則觸犯“刑法”第231條“媒介性交及猥褻罪”。
此外,檢察官認為當時車廂窗簾均已拉下,外人無法從車外發(fā)現車廂內的情形,也不構成公然猥褻。
不過臺灣法界人士表示,無論是主辦人或涉案男性,將來仍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接受警方最高新臺幣3萬元的罰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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