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1月4日消息 臺灣一李姓男子被控與前妻談判不成,持刀殺害前妻,並對屍體進(jìn)行性侵。李姓男子一審遭判刑18年零兩個月,但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惡性重大,今天以殺人、侮辱屍體等罪判刑20年4個月。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法院判決指出,具有公共危險前科的李姓男子,2007年與前妻周姓女子離婚後,雙方仍同居。但兩人于2009年底發(fā)生爭執(zhí),周姓女子為躲避前夫,離家出走搬到胞弟住處。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為找前妻談判,2009年12月5日帶著生魚片刀躲進(jìn)前妻座車後車廂,等前妻將座車開到胞弟的桃園住處時,李姓男子從後車廂爬到車后座,拿刀抵住前妻脖子喝令不準(zhǔn)出聲。
周姓女子因心生恐懼猛按喇叭高聲呼救,李姓男子情急之下,拿刀猛刺被害人右手,並痛毆被害人,因被害人仍按住喇叭求援,李姓男子憤而持刀刺入被害人心臟及頸動脈,導(dǎo)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不治。李姓男子並在犯案後開車將被害人帶回租屋,性侵被害人屍體後,投宿汽車旅館藏匿,但仍遭警方逮捕。
法院一審時,審酌被告因難忘舊情,前往找死者談判,臨時起意犯案,殺人部分判刑18年零兩個月、侮辱屍體判刑8月,合併執(zhí)行18年零兩個月、褫奪公權(quán)6年。
檢方認(rèn)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rèn)為被告犯案並非源於感情因素,認(rèn)為他惡性重大,殺人部分改判刑20年、侮辱屍體部分判刑10個月,合併執(zhí)行20年4個月。(臺灣網(wǎng)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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