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陳致中控告《壹週刊》敗訴,法官並認定他召妓的報道屬實,一般民事案件,法官若駁回原告,通常只會簡單敘述理由,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洪能超直接認定陳致中召妓,確實相當罕見;法界人士認為,應(yīng)該與陳致中沒有一次出庭、惹惱法官有關(guān)。
因為不滿週刊報道他召妓,陳致中今年7月提出民事求償新臺幣200萬元,但一審卻踢到“鐵板”,法官交叉比對陳致中和召妓男使用的手機,認為顯然是同一人,甚至認定他至少召妓5次。
今天出刊的《壹週刊》報道指出,一位律師表示,陳致中始終不出庭,可能惹火法官,因為一般民事庭法官,若要駁回原告,通常只會簡單陳述駁回原因,例如“原告無法舉證”,像高雄地院直接判定陳致中召妓屬實,的確出乎大家預(yù)料。
報道説,本案在3個月的攻防中,可以感受到陳致中陣營的捉襟見肘,例如10月4日開庭時,陳的委任律師竟問週刊記者,“我的當事人召妓那麼多次,為何一次也沒拍到正面?”週刊記者立即反問,“你這樣問,不就也認為你的當事人有召妓?”律師連忙改口説,“我是假設(shè)。”但已經(jīng)引起庭內(nèi)一陣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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