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9月7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東一名21歲男子與6歲女童接吻、摸胸,臺東“地檢署”以不構(gòu)成“強制猥褻”、女童家屬撤回性騷擾訴訟為由,不起訴收場。臺東檢方見解恐將再次引起民間團體爭議。
報道稱,6歲女童在海邊遭21歲的賴姓男子撫摸胸部,且接吻約10秒,女童母親的滯後怒告賴姓男子妨害性自主,警方也以“強制猥褻罪”嫌移送臺東地檢署偵辦。
經(jīng)過考證,檢察官以女童承認和賴姓男子是情侶關(guān)係,自願與對方接吻和撫胸等理由,稱男子不符合“強制猥褻罪”,頂多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但因女童家屬和男子達成和解,又撤回訴訟,最後不起訴賴姓男子。
專家就此案件進行了分析,臺灣“刑法”第 227條規(guī)定“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即無論幼年男女是否同意,均不能與他們發(fā)生性行為或猥褻,否則就構(gòu)成刑責。當年立法用意,就是考慮未滿14歲男女心智未成熟,基於保護幼年男女所制訂。本案中,就算女童聲稱自願,也無法阻卻被告觸法。
日前臺灣發(fā)生多起女童遭性侵案,因法官判決對被告有利而引爆重大爭議,蔡依林、羅志祥等數(shù)十名藝人也齊聲表達了抗議;臺東這件個案,被告顯有觸犯“刑法”第 227條的空間,檢方卻予不起訴,若無理想的解釋,恐將再招民間的質(zhì)疑、甚至批評。(臺灣網(wǎng)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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