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9月2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北市遊覽車公會理事長張振華被控猥褻乾女兒,事後還企圖透過金錢擺平官司。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以加重強(qiáng)制猥褻罪判刑3年零10個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jù)臺北地院今天(2日)公佈的判決指出,2005年7月間,張振華乾女兒的父親到大陸找工作,讓年僅12歲的乾女兒到張家借住,張振華趁同居女友打麻將或洗澡時,連續(xù)3天晚上到乾女兒房間,對她毛手毛腳,強(qiáng)行撫摸被害人下體,甚至導(dǎo)致受傷。
被害人父親返臺後,得知女兒遭性侵報警處理,張振華透過同居女友以新臺幣30萬元的代價與對方和解。被害人父親收受款項後,竟帶女兒向警方謊稱誣告張振華。
案情原本就此石沉大海,但被害人因另遭生父性侵,檢方偵查時,透露遭乾爹性侵,檢方因而另行偵查,將張振華起訴。
被害人在法院審理出庭時,一度情緒激動,不斷哭泣,不願再回想案發(fā)經(jīng)過,並表示想撤回告訴正常生活,不願再出庭作證。但合議庭審酌被告犯後否認(rèn)犯行,並企圖脫罪,惡性非輕,判刑3年零10個月。全案可上訴。(臺灣網(wǎng)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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