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8月31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市36歲未婚劉姓小學女老師愛上15歲初中男學生,兩人多次發(fā)生性關係。男生母親無意間看到熱戀短信,得知兒子女友竟是可以當媽的女老師,怒控劉女涉及性侵害。臺北地方法院昨依與16歲以下少年性交罪判處劉女8個月徒刑。
據臺灣媒體了解,劉女案發(fā)時任教臺北市某小學,後因學校不再續(xù)聘離職。檢方開庭時,曾要求兩人不要再見面。劉女承認犯行,但不答應分手,她説:“我不願背叛對他(指男學生)的承諾!”偵辦本案的檢察官昨表示:“女老師若再繼續(xù)與男學生交往併發(fā)生性行為就違法,檢方不會坐視不管,會考慮上訴。”
臺北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女愛打羽毛球,課後常與住學校附近的初中男學生打球、聊天,日久生情擦出愛的火花,互動親密。報道指出,劉女身材嬌小可愛,看不出已36歲;男學生屬運動型男,身材高大。
劉女與男學生應訊時,均稱兩情相悅,雖了解這是一場不見容于社會的忘年之戀,但都不願離開對方。男學生母親不願意與女老師和解要她坐牢,要給她教訓。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兩人因戀愛而發(fā)生性關係,無脅迫對方,昨依與16歲以下少年性交罪判處劉女8個月徒刑。
臺灣人本教育基金會執(zhí)行長馮喬蘭表示:“這代表老師心智不夠成熟,被戀愛衝昏了頭,無法以理智踩煞車。她忘記老師不就是應該保護孩子嗎?這是害了孩子,如果是真愛,不能等到他成年嗎?”
律師林家慶指出,女老師所犯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不得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他認為,判8個月可能因女老師未和男學生家長和解,因此法院無法判女老師緩刑或6個月以下徒刑,讓她可以易服社會勞動。(臺灣網 劉海偉)
島內不倫師生戀案例
★2010/08:高雄某大學莊姓講師與女學生師生戀,莊男訴請離婚,莊妻提出兩人曖昧電子郵件為證不願離婚。桃園地院判不準離婚
★2010/06:彰化縣盧姓高中男老師當初中女生家教,卻發(fā)生性愛關係,他限制女生交友,女生壓力過大自殘。檢方起訴盧男,求刑1年半
★2010/05:臺北縣某中學29歲已離婚的跆拳女老師,與初三男學生發(fā)生性關係,後來她欲分手,男學生向輔導老師訴苦才曝光。檢方仍在偵辦中
★2010/03:桃園縣已離婚的46歲陳姓初中女老師,穿性感內衣引誘差她32歲的男學生上床多次。女教師與家長和解,法院判刑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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