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4月21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二次金改案”,前臺灣地區(qū)領(lǐng)導(dǎo)人陳水扁表示企業(yè)家給予的政治獻金,全是秘書長馬永成等幕僚經(jīng)手,自己對於取款過程、款項具體流向並不知情,否認貪污。
特偵組去年12月24日起訴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檢察官認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元大並購復(fù)華金、國泰並購世華銀行兩起合併案中,分別向元大金控馬家、國泰金控索賄新臺幣2.1億、4億,構(gòu)成貪污,馬永成則是收賄共犯;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藏鉅款則涉洗錢。繼上周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延押後,今天陳水扁首度出庭應(yīng)訊,僅由律師代為就證據(jù)能力、聲請傳喚證人等後續(xù)程式作陳述。
聲請傳喚多名證人 自辯未經(jīng)手款項
就證人部分,扁委任律師團向合議庭聲請傳喚臺當(dāng)局前“財政部長”林全與李庸三、臺當(dāng)局前“行政院副院長”葉菊蘭、前“金管會銀行局長”曾國烈、國泰金蔡宏圖、蔡鎮(zhèn)宇兄弟等人,證明本案爭議款項非企業(yè)賄款,以及金控合併過程中,陳水扁從未過問甚至介入,藉以從中獲利等情事。
陳水扁表示,無論是檢方所稱蔡宏圖交付的4億元,或者其他企業(yè)家的政治獻金,全是馬永成等幕僚進行取款,不僅未在官邸內(nèi)進行,自己更從未親眼看到這些錢,否認知情款項的具體處理過程。
再延押兩月 律師團不服今提抗告
另據(jù)報道,臺灣“高等法院”本月16日裁定再延押陳水扁2個月。陳水扁律師團不服,今天下午將向“高院”提出抗告,並在抗告狀中批評法院,不能將羈押作為“押人取款”的方法。
扁家相關(guān)案件移審“高院”後,去年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並於去年12月、今年2月兩度裁定延押。臺“高院”本月16日再以扁家海外資産未匯回,仍有逃亡之虞,第3度裁定延押陳水扁。
陳水扁律師團不服,今天下午將提出抗告,並於抗告狀中反擊合議庭以瑞士7億遲未匯回,扁仍有逃亡之虞,作為延押理由之一。抗告狀主張,不能將羈押作為預(yù)先懲罰的手段,也不能作為“押人取供”的工具,否則法院不免遭外界認是“為押而押”、“合法擄人勒贖”的聯(lián)想。款項匯回與否,除取決於陳水扁兒子陳致中與媳婦黃睿靚的配合,仍需視特偵組與瑞士檢方的司法互助,與陳水扁並無關(guān)聯(lián)。
律師團並重申先前主張,指陳水扁為卸任“元首”,仍有24小時隨護保護,且扁已遭境管、限制出境,也非黑道,法院也未説明如何潛逃出境,故認為延押理由可議,提出抗告。(臺灣網(wǎng) 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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