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港媒報道,臺灣股票制度將迎來大變革,臺灣證券交易所13日表示,預計自2016年1月15日起,將實施公佈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舉凡合併、分割、收購,以及向法院申請破産、重整,或其他對股東權益、股價會造成重大影響者,必須在前一個交易日,申請暫停交易,在停止交易日的次一個營業(yè)日,才能恢復交易。
臺灣證交所説明,申請停止交易的條件共有6項:第一,嚴重減産或全部停工者;第二,向法院申請破産、重整者;第三,符合“公司法”第185條各款情事;第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易、轉換,以及受讓等情形;第五,新産品或新技術開發(fā)完成;第六,對其他股東權益、股價,會造成重大影響者。
證交所解釋,符合上述6項者,必須在前一個交易日,申請暫停交易;假如發(fā)生重大事件,可在當日7點半前提出申請。
證交所副總經理簡立忠表示,暫停交易的機制是參考包括香港、新加坡、納斯達克等交易所機制,若公司預計公開嚴重減産或全部停工、向法院申請破産或重整、購並、新産品或新技術重大開發(fā)進度及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消息者,可申請次日暫停交易,遇到緊急事件也可在當天早上7時30分申請當日暫停交易。
證交所指出,原則上暫停交易期間以1個交易日為原則、3個交易日為上限,目前還沒有準備推出盤中暫停及恢復交易的機制。
臺媒舉例説明稱,例如一間上市公司決議通過合併案,那麼上市公司在T日申請,T+1股票則暫停交易,若遇到緊急情事者,得以在上午7點半前申請“當日”暫停交易。每次暫停交易時間以1個營業(yè)日為原則,3個營業(yè)日為上限,必要時得持續(xù)執(zhí)行。
至於恢復交易部分,暫停交易期間為1個營業(yè)日者,于次1個營業(yè)日恢復交易。若暫停交易時間超過1個營業(yè)日者,于暫停交易期間屆滿後次1營業(yè)日恢復交易。
但是,證交所也指出,臺灣近1年半符合申請暫停交易只有10多件,且多數(shù)暫停交易都以1天為主;超過3個交易日的目前看來只有像是高雄氣爆這樣的事件,主要是氣爆發(fā)生後,公司可能無法在極短時間內厘清責任歸屬等,可停牌處理。
對於臺灣明年將實施停牌制,臺灣華碩發(fā)言人張偉明表示各有利弊,如果讓投資人有更多時間消化資訊,是有它的意義;尤其現(xiàn)在漲跌幅放寬到10%,若能讓資訊更充足,對事件本身可以更清楚再做決策,有利於投資人的判斷。臺灣資深股民“阿土伯”也表示“百分之百支援新制度”,他認為對投資人會比較有保障。
臺灣證交所同時強調,未來若應提出申請暫停交易、而未主動提出者,最高可罰500萬(新臺幣,下同),最低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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