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投書《中國時報》,公開批評李登輝“釣魚島是日本的”説法,稱這傷害了國家主權、人民感情,李登輝應為此道歉。(資料圖)
臺灣網(wǎng)8月3日訊 臺灣地區(qū)領導人今天投書《中國時報》指出,李登輝的“釣魚臺是日本的”説法,違反史實,違反“憲法”,違反國際法,嚴重傷害國家主權、人民感情和臺灣,是重大失言,應收回此話並向民眾道歉。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3日刊出的馬英九文章《釣魚臺當然是我國領土》,他公開批評李登輝日前的“釣魚臺是日本的”説法是重大失言,並以歷史、地理、地質(zhì)與國際法等4層次説明為何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屬於中國。
首先,“歷史上釣魚臺為臺灣屬島與固有領土”。他指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西元1403年(明永樂元年)《順風相送》書中即有記載;“顯然我漁民經(jīng)常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統(tǒng)治,絕非日本所稱‘無主地’”。
其次,“地理上釣魚臺距離臺灣更近,漁場一向?qū)凫杜_灣”。他指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位於臺灣東北方,南距基隆102海裏,北距日本沖繩首府那霸230海裏,是“臺灣東北部漁民傳統(tǒng)捕魚區(qū)”。日本殖民統(tǒng)治臺灣的“大正時期”1920年與1926年,臺灣總督府均將釣魚臺漁場劃歸“臺北州”,當時曾以總督府公報正式對外公佈。
第三,“地質(zhì)上釣魚臺屬臺灣本島自然延伸”。馬英九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屬於大陸礁層之自然延伸,並非琉球群島的自然延伸,在地質(zhì)上與琉球並不銜接。
最後,“國際法上釣魚臺已正式歸還中華民國”。他以1895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26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會之參戰(zhàn)國與日本另訂和約、1952年4月28日臺灣國民黨當局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等內(nèi)容強調(diào),“釣魚臺列嶼主權應已于1945年10月25日隨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並經(jīng)《中日和約》確認”。
他並以1971年5月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前曾照會臺灣當局,強調(diào)僅交還釣魚島的“行政權”給日本,並非“主權”,不影響臺灣對釣魚島的主權立場。
馬英九説,1971年12月,臺灣當局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劃歸宜蘭縣頭城鎮(zhèn)大溪裏,19897年7月李登輝任內(nèi)為宣示主權,將其6.1636平方公里面積計入宜蘭全縣面積,1999年2月更納入臺灣方面首度公佈之“領海基點基線與領海外界線”之中。“對照當年所為,李登輝今日所言前後嚴重矛盾”。(臺灣網(wǎng)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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