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二二八”事件的血淚教訓
“二二八”事件是臺灣光復後臺灣人民最大的悲情,對臺灣社會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它的血淚教訓不應被遺忘。
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陳儀建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推行臺灣特殊化政策。以臺灣光復初期社會矛盾之尖銳複雜,執(zhí)政當局未能緩和危機,衝突不可避免。所以,在“二二八”事件前,就有大陸記者預言衝突一觸即發(fā)。從微觀史的角度,一滴水可以改寫歷史。
1947年2月27日晚7時多,在臺北市圓環(huán)天馬茶房附近,臺灣省專賣局緝私員葉德根等人查緝走私香煙,與小販林江邁發(fā)生衝突,林江邁受傷,激起公憤,圍觀群眾毆打緝私人員,緝私員傅學通慌不擇路,開槍示警,誤傷居民陳文溪,致其死亡。周圍群眾要求臺北市警察局懲辦殺人兇手,就地正法,以平民怨。
28日,星期五,晴。臺北市一些民眾以緝私血案未得到妥善解決,沿街打鑼通告,鼓動市民罷工罷市。10時,群眾百餘人衝進臺灣省專賣局臺北市分局,砸爛門窗玻璃,毆斃該局職員2名、傷4名,把局裏庫存的火柴、香煙、酒及汽車等,拋到路中,縱火焚燬。圍觀的民眾約千人。憲兵、警察聞訊趕到,勢單力孤,憚於民眾怒火,無法制止。
下午1時,群眾至南門,包圍臺灣省專賣總局,憲警事先戒護,未被搗毀,劫焚該局俱樂部及部分宿舍器物。
從危機爆發(fā)前的預警,到危機的發(fā)生直至結束,媒體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工業(yè)社會,資訊傳播的主要工具是報紙和無線電廣播。28日,臺灣省兩大報紙,臺北《民報》在第三版刊登《開槍擊斃老百姓》的頭條新聞。臺北《新生報》在第四版下方刊登《查緝私煙肇禍,昨晚擊斃市民二名》的新聞。兩大報在未完全弄清事實的情況下,以刺激性的言語,來擴大緝私血案的影響力。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對緝私血案沒有高度重視,未能立即採取措施,防範危機。28日上午9時,陳儀在長官公署會議室召開政務會議,討論物價管制問題,坐視危機的擴大、升級。
廣大群眾決定向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請願,要求陳儀拿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下午2時左右,近千名群眾匯集至長官公署辦公樓前(今“行政院”),一些民眾手持軍刀、鐵棍、木棒,敲鼓打鑼,高呼口號,向陳儀請願,與守衛(wèi)激烈衝突,有人搶奪衛(wèi)兵槍支,衛(wèi)兵開槍還擊,射殺民眾,造成流血衝突,局面失控。這種鬥爭方式,不是有預謀的活動,完全是長官公署應對失策的産物。
與報紙相比,無線電廣播的傳播速度更快,基本與事件發(fā)生同步,可以在第一時間將消息傳播給民眾。臺灣省約有5萬臺收音機。槍聲響後,少數(shù)民眾衝進臺灣廣播電臺,通過播音,號召驅逐各地的官吏。臺北市的群眾抗爭立即演變?yōu)槿_群眾運動。廣播電臺在現(xiàn)代城市民眾運動中的鼓動力驚人。
群眾請願不成,反遭槍擊,更加憤懣。經(jīng)廣播電臺的不斷鼓動,學生全部停課,各機關、團體臺籍員工逃走一空。一年半來積壓在臺胞胸中的苦悶、委屈、辛酸忍無可忍,終於像火山一樣噴發(fā)出來。
長官公署有機槍守衛(wèi),群眾靠近不得,無法去打射擊他們的衛(wèi)兵,便把手無寸鐵的外省籍民眾作為替代目標。這完全是一時衝動的産物。
對群眾抗爭,本應是可順不可激,可散不可聚,長官公署恰恰相反,用武力來控制局面,刺激群眾的怒火,使本來可以化解的危機進一步擴大化。“二二八”請願血案是官方處置“二二七”緝私血案不當?shù)漠b物,使緝私血案擴大和升級,從圓環(huán)一隅擴展到全臺北市,從少部分民眾與查緝員間的衝突轉化為臺北市民與長官公署間的對立。從民眾的訴求看,他們要求處置殺人兇手,這樣的要求合情合理。從民眾的鬥爭方式看,他們舉行示威遊行,逼迫官府做出回應,之前已有先例,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民眾的攻擊對象看,他們衝擊專賣局、貿易局及所屬公營企業(yè),未哄搶民生物資,是反對統(tǒng)制經(jīng)濟,出於公憤而非私念。從一些民眾毆打外省人來看,是遭槍擊後的情感宣泄,毆打的有平時欺壓他們的外省籍官僚及職員,如專賣局、貿易局、警察局等部門的職員,一部分外省人受波及。
“二二七”緝私血案和“二二八”請願血案構成了狹義上的“二二八”事件。由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缺乏管理現(xiàn)代城市的經(jīng)驗,驚惶失措,應對失策,小事拖大,大事拖暴,進而引發(fā)更大規(guī)模的流血衝突,震驚中外,影響深遠。
“二二八”事件是緝私人員與攤販衝突、媒體擴大事件範圍、官府火上澆油的一個經(jīng)典案例,值得後人引以為戒,吸取教訓。(褚靜濤,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歷史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