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由馮小剛導演、范冰冰領銜主演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上映。沒想到,這部電影引發(fā)全國潘氏宗親會不滿,認為有損潘氏名譽。來自廣東增城的農婦潘金蓮,更是將馮小剛、劉震雲、范冰冰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恢復名譽。(3月22日《成都商報》)
一部電影《我不是潘金蓮》,引起了全國潘氏宗親會不滿,主創(chuàng)人員更是被農婦潘金蓮直接告上法庭。應當説這事做的確實挺荒唐,全國潘氏宗親會、農婦潘金蓮都存在蹭熱點的嫌疑,用很多網友的話説,想紅想瘋了。
道理不難理解,潘金蓮的“蕩婦”形象定位,並不是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確立的,而是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滸傳》和“四大奇書”之一的《金瓶梅》確立的,至今已有七百多年的歷史。即便沒有《我不是潘金蓮》這部電影,人們早也認定潘金蓮是“蕩婦”的代言人。潘金蓮重名,那是今天的農婦潘金蓮重了古代“蕩婦”潘金蓮的姓名,年過六旬的農婦潘金蓮從小被嘲笑就説明瞭這一點。從這個角度説,如果全國潘氏宗親會和潘金蓮覺得敗壞了潘氏、潘金蓮的名譽,那麼該起訴的對象應是最早有損他們形象和名譽的名著《水滸傳》、《金瓶梅》的創(chuàng)作者,而不是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的創(chuàng)作者。
另一方面,不管是名著《水滸傳》、《金瓶梅》,還是電影《我不是潘金蓮》,都是文藝作品,內容存在虛構,不能簡單的把文藝作品中的人物姓名與現實生活中的人物姓名相掛鉤,這是基本常識。而且,文藝創(chuàng)作,必定既有正面角色,也有反面角色。盛傳很廣的文藝作品中的負面人物除了潘金蓮之外,還有“姦夫”形象的西門慶、“負心漢”形象的陳世美、“偽君子”形象的岳不群等,這些人物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如果按照農婦潘金蓮告馮小剛的邏輯思維,那麼創(chuàng)作出深入人心負面角色的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者都該被起訴了,顯然很荒唐,不利於文藝創(chuàng)作。
從法律角度説,農婦潘金蓮告馮小剛等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的主創(chuàng)人員,雖然是她的權利,但這種胡攪蠻纏的起訴馮小剛,實質上已經是一種濫用訴訟權的行為,農婦潘金蓮儼然成為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主角李雪蓮的現實版。我國司法資源本來就很有限,農婦潘金蓮還如此濫訴,無疑進一步擠壓了司法資源,影響其他真正需要維權的人通過訴訟途徑維權。從這個角度説,在經過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之後,雖然大大降低了民眾訴訟的立案門檻,方便了民眾訴訟,但不能縱容民眾濫訴。對於濫訴行為,有必要設置一定的門檻,或者提高濫訴的成本。(臺灣網網友:何勇)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臺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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