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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侵吞機要費是私用 不算貪污?

      2011年09月19日 11:02:00  來源:臺灣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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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公務機要費案,臺灣高級法院更改一審判貪污部分無罪,目前臺灣特偵組已提起上訴。  

        臺灣《聯(lián)合報》18日發(fā)表社論指出,臺灣法院更改一審判決無罪的主要論據(jù)是“大水庫”理論。法官似乎故意忽略了陳水扁吳淑珍侵吞來的一億多元(新臺幣,下同)公務機要費,其實是放在不相通的另一個“小水洼”裏供私用,根本與“大水庫”不相干。如果這樣做不是貪污,那真不知道何謂貪污了! 

        社論認為,當初地方法院的判決,就已經(jīng)詳細審查過陳水扁的“大水庫”抗辯,並且發(fā)現(xiàn)陳水扁吳淑珍侵吞來的一億多元公務機要費並不在“大水庫”裏,其實皆進入自家的“小水洼”成為私用,故重判無期徒刑。而且,高級法院判決及臺灣“最高法院”發(fā)回判決,都沒有推翻這基本事實;那麼,更改一審判決何以突然轉(zhuǎn)彎?試比較地方法院判決和更改一審判決,即可了解更一審判決惹起爭議的原因。 

        首先,不論哪一個前審法院,都認定陳水扁吳淑珍以種種偽造文件、蒐集發(fā)票等手段,把公務機要費搬運到自家的“小水洼”裏。問題是出在更改一審將陳水扁答辯的“秘密外交”支出照單全收,完全不辨真?zhèn)危会峋托麃选爸С龃箪妒杖搿保瑳]有貪污。但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水扁“提出大水庫抗辯,隨偵查進度,‘秘密外交’支出項目愈講愈多,前後達五十六項;一查明虛假(例如甲君),就拿出更多項目”;而且“這些項目的時間、金額都和詐領(lǐng)公務機要費的時間、金額不相符合”。地方法院判決也特別指出,在檢方開始偵查後,陳水扁吳淑珍曾召集馬永成、林德訓等人,會商如何作偽證,以虛假“秘密外交”來掩飾犯行。所以,地方法院法官逐一追查每一筆支出的真實性。也就是説,整體而言,地方法院認為陳水扁謊話連篇,不可信。而改審竟沒有這種認知。這是兩種判決的基本歧異。 

        在個別“秘密外交”的項目的調(diào)查認定方面,改審法官羅列各項“秘密外交”支出,如M案、資助鄭南榕基金會及施明德基金會、臺灣禮敬活動、S案、“公投新憲”大遊行、捐助中華文化復興總會、F案、W案、“民主護臺”大遊行、L案、J案、清真寺修建、“憲改聯(lián)盟”、D案……總計二十一項,均加以承認並計算金額為一億三千多萬元。然而,陳水扁前後總共提出了五十六項秘密外交抗辯;改審法官是以什麼標準“挑出”這21項認定為真,卻未見證明,更未見對其餘35項的真?zhèn)巫鞒鼋淮?nbsp;

        社論指出,地方法院判決則調(diào)查認定,除了“M案”一項在公務機要費支出帳上可查,其餘若非虛假,就是另有經(jīng)費來源,根本不是以公務機要費支出。例如,法院調(diào)查,陳水扁辦公室早已受審計部門通知,公務機要費結(jié)余應繳庫,如有任何“秘密外交”之需要,仍有充分的時間協(xié)調(diào)相關(guān)機關(guān)支應;而所謂“F案”,陳水扁在偵查中就承認是由臺灣安全部門以年度預算支應。然而,更審法官竟以“F案”確實存在,就含糊地將之納入“大水庫”,作為陳水扁沖銷公務機要費的一部分,但其實這筆款項根本不是出自公務機要費,顯見其審判推理之荒謬粗糙。 

        厚達千頁以上的歷審判決,以社論的篇幅自無法詳加比較。但以前述的概覽而論,我們可以斷言,臺灣地方法院、高級法院、以及臺灣“最高法院”,與更審判決歧異極大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事實調(diào)查認定和推理邏輯方面,是否足夠細緻及是否貼近現(xiàn)實。因此,前審皆發(fā)現(xiàn)了陳水扁吳淑珍私用的“小水洼”,但更一審卻掉進了連陳水扁都不能自圓其説的“大水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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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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