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今日發(fā)表社評説,臺北地方法院必須對陳水扁匯往海外贓款的下落作出交代,而贓款是否交代又與陳水扁家的刑度及人身自由有關(guān)。法院即將辯論終結(jié),臺檢方今日將有最後一次與陳水扁家協(xié)商之機會,陳水扁家以及辯護律師應該好好想想這最後的一步了。
社論摘錄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家弊案已近尾聲,陳水扁家四人將判處何種罪名和刑度,固為島內(nèi)社會關(guān)注的焦點;但本案所涉鉅額的贓款能否追回,亦是社會公義能否伸張的關(guān)鍵。如何求取平衡,應是院檢辯三方思考的重點。
依特偵組起訴及追加起訴陳水扁家的弊案,保守估計陳水扁家貪污所得、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所得,應在新臺幣20億元以上;這些錢絕大多數(shù)匯往海外,至今臺檢方無法掌握。一旦判決認定這是貪污所得或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所得,依法均應沒收;如無法沒收,即應就犯罪者之財産追徵之。陳水扁家留在臺灣的曝光財産顯然不足此數(shù),則如此鉅額贓款若不能追回,顯然有違公平正義。
陳水扁家四被告目前動態(tài),陳水扁及吳淑珍皆不認罪;陳致中等人雖稱認罪,但對是否承認參與陳水扁夫婦犯罪所得之洗錢,以及協(xié)助檢方取回贓款,均態(tài)度不明。在此情況下,檢方自無與陳水扁家協(xié)商之餘地,唯有交由法院判決;而若法院認定陳水扁家有罪,以陳水扁家的犯後態(tài)度,恐怕刑度不輕。然而,判處重刑,若陳水扁家仍不交出贓款又當如何?
在第一審判決之後,不論陳水扁家是否交出贓款,在押的陳水扁都必須由第二審法官判斷其得否交保。至於其子女解除限制出境的問題,依實務上習慣,亦將交由第二審決定,否則即行解除限制。陳水扁若獲得交保,其子女解除限制出境,則陳水扁家人即很有可能自由到海外處置贓款,以致日後更難令其匯回結(jié)案。因此,院檢方面對此必須有更審慎的考慮。
首先,在第一審宣判之前,陳水扁繼續(xù)羈押固已確定,其子女之限制出境,在陳水扁家未確實履行交出贓款之承諾以前,當然也不宜解除,且檢方亦不宜與之協(xié)商。至第一審宣判之後,第二審因考慮到贓款仍未追回的問題,法官恐怕亦應慎重處理陳水扁是否繼續(xù)羈押,以及陳水扁家成員是否繼續(xù)限制出境的問題。
倘若在第二審審理期間,陳水扁家的態(tài)度依然強硬,寧坐牢也不交出贓款,承審法官自無從輕發(fā)落的迴旋空間;但若陳水扁家態(tài)度改變,配合檢方追回贓款,則兒輩從輕量刑甚至給予緩刑,或能獲得社會諒解。唯若陳水扁家態(tài)度不變,直至三審定讞,則恐法院也別無選擇,或許會將陳水扁由羈押直接發(fā)送執(zhí)行,陳水扁家成員亦可能限制出境直至判決確定發(fā)送執(zhí)行。倘是如此,自是陳水扁家寧可要錢不惜坐牢的心態(tài)所致,怨不得人。
以上或是法院和檢察官站在社會公義的立場,不得不有的考慮。但就陳水扁家而言,倘若堅持保有贓款,則最不濟的情況,縱使陳水扁家人一直在押或限制出境,直至判決確定、服刑完畢,則在陳水扁家人坐完牢之後,恢復自由之身,還是可以享用到贓款。實務上,為了錢寧可坐牢也拒不交出贓款的案例比比皆是,陳水扁家未必不會心存此念。
不過,陳水扁家的如意算盤亦可能難如所願。因為,海外贓款若不能匯回臺灣,但畢竟已被海外的銀行認定為涉案金錢,陳水扁家也未必即能取回。倘係如此,陳水扁家一方面取不回海外贓款,另一方面又要面臨法院追徵,恐將兩頭損失。因而,陳水扁家較平衡的作法仍應是設法及時將錢匯回,以免愈陷愈深。
法院必須對贓款下落作出交代,而贓款是否交代又與陳水扁家的刑度及人身自由有關(guān)。法院即將辯論終結(jié),檢方今日將有最後一次與陳水扁家協(xié)商之機會,陳水扁家以及辯護律師應該好好想想這最後的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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