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朋友圈裏罵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些人在享受“網際網路+”帶來便利的同時,往往過於陶醉和麻木,認為網路世界無邊無際,沒有約束。以致于將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當作了私家領地
成都某裝飾公司前員工陳某因與公司在工作中發(fā)生矛盾而離職,寫了一份火藥味十足的《辭職報告》,內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後勤部都是吃屎的”等詞句。併發(fā)到自己的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網路社交平臺。公司曾電話要求陳某立即刪除相關內容,但陳某沒有理睬,繼續(xù)發(fā)佈了一些針對此公司的侮辱性語言。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陳某被判敗訴,須登報賠禮道歉,為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8月3日《四川日報》)。
隨著網際網路的高速發(fā)展及手機、電腦的普及,網路逐漸成為人們離不開的工具。將個人相關言論在朋友圈發(fā)佈,更成了當前人們十分熱衷的表達方式,但因為這樣的舉動而惹上官司則不多見。應該説,成都這起通過朋友圈辱罵公司被判敗訴的案例非常具有普法意義,也警示人們要慎重使用微信等社交軟體,否則就可能因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攤上官司。
與微博、部落格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強,一般僅限于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資訊。也就是説,微信屬於私密空間內的閉環(huán)交流,非微信好友見不到朋友圈發(fā)佈的內容。因此,一些人便想當然地把微信當作發(fā)泄私憤、辱罵他人的空間,殊不知,這也會給行為人帶來麻煩,構成侵權乃至犯罪。如法院所認為的那樣,陳某的朋友圈成員達一百餘人,已具備影響較大、傳播速度較快的特點,其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fā)佈侮辱公司內容的行為,可以致使公司名譽及名譽感均受到損害。
應該説,陳某通過朋友圈,QQ空間辱罵公司被判賠禮道歉還算幸運。更有一些人通過微信、微博等造謠傳謠,極大地擾亂了社會秩序,給社會治理帶來威脅。如近年來,“不法分子乘坐麵包車在學校門口搶小孩”的謠言四處傳播。今年夏季部分城市發(fā)生洪澇災害時,一些人借助微信編造並傳播“洪水”“瘟疫”“暴雨”“決堤”等謠言,給公眾帶來恐慌情緒。對此,根據刑法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而傳播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而即便情節(jié)不太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行為人也可能構成治安違法,要受到行政處罰。
一些人在享受“網際網路+”帶來便利的同時,往往過於陶醉和麻木,認為網路世界無邊無際,沒有約束。以致于將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當作了私家領地,口無遮攔地想説什麼就説什麼,想編造什麼就編造什麼。殊不知,網路並非完全脫離于現實社會的虛擬空間,而是人們工作生活的一種工具,每一個網路賬號背後都有一個具體的人。這決定了網路社會不是法外之地,人們通過網路發(fā)佈的內容必須經得起檢驗,不觸犯法律,不危害他人權利和公序良俗。
簡而言之,在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是“發(fā)言人”。但我們在手持麥克風,充當“發(fā)言人”的同時一定要謹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謠傳謠,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只有每一個社會個體都按規(guī)則辦事,時刻敬畏法律,才能讓網際網路空間規(guī)範有序,讓每一個人都受益於“網際網路+”。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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