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意識到自己有諸多的權利——隱私要保護、戀愛要自由、名譽不能受損、私産不容侵犯、工資不能被拖欠……但大多沒有認識到,權利與義務是一對“雙胞胎”,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不能無限放大權利,不斷壓縮義務。
這幾天,一個與共用單車有關的案件引發(fā)了輿論熱議。據(jù)7月24日《華西都市報》報道,今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歲男孩在使用共用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7月初,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隨後又于近日將共用單車提供方追加為被告,共索賠878萬元,並要求共用單車公司(ofo)改造升級所有機械密碼鎖。
對此,輿論有些“一邊倒”地反對男孩父母,因為男孩違法在先——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等;警方認定,事發(fā)時男孩在道路上逆行,應負事故主要責任。但男孩的父母認為,共用單車上未提示12周歲以下不得騎行,且車鎖可以輕易打開。
一個11歲少年就這樣死了,父母的悲痛和絕望可以想見。將心比心,實在不該也大可不必對這個家庭再施以某種語言暴力。
從法律上來説,任何人都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表達自己的訴求。並且,起訴不等於勝訴。原告提出的任何訴訟請求,法庭都會給予充分重視和考慮,也將在案件審理中進行調查和研究,但並不意味著會支援所有的主張和訴求,更不意味著會按照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額去判決。法官只應、只會依法裁判,所以公眾大可不必急於“指點江山”。
時下,人們的權利意識不斷覺醒,對生活中的各種糾紛和不平事,比如消費者買到了假冒偽劣的商品,勞動者被企業(yè)非法辭退,孩子在幼兒園或者學校被欺負等,越來越傾向於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而不是忍氣吞聲。更主動積極地尋求法律庇護和幫助,用法律去定紛止爭,是一種進步。無論對個人法律常識、法治素養(yǎng)的增長,還是對國家的法治建設、法治進程來説,都是好事。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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