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將錢匯到卡上,卡號為……”一騙子群發(fā)詐騙短信撞大運,沒想到一下子收到175萬元匯款。9月14日,記者從商丘市睢陽區(qū)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2年,處罰金10萬元;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肖某的妻子賀某某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3萬元。
去年2月3日,商丘市某公司經理喬某,正準備將自己購買土地的175萬元錢匯走時,突然收到一條短信,內容是:“請將錢匯到卡上,卡號為……”喬某以為是收款人發(fā)來的,遂于當天10時許將175萬元匯到對方賬戶上。
隨後,喬某和應該收款的人聯(lián)繫,發(fā)現對方並沒有收到這筆錢,遂報案。
而騙得這麼大一筆錢後,肖某夫妻喜出望外,賀某某先後4次支取了139800元,並刷卡消費購買了價值196046元的黃金、鑽戒等物。
辦案民警通過查詢,發(fā)現發(fā)資訊的手機卡號屬地是湖南。受害人175萬元匯出後,在湖南長沙消費。確認這是一起短信詐騙案後,警方迅速凍結了卡上剩下的錢,並在湖南將肖某夫妻抓獲。
肖某今年33歲,湖南人,曾因搶奪于2001年被判刑1年半。據肖供述,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2月1日期間,他利用群發(fā)匯款短信的方法,分別詐騙楊某、蔡某強、王某岑、韋某麗、周某耀、楊某夫、沈某兵、熊某等12人共計90600元,而喬某的175萬元是他收到的最大一筆款項。
案發(fā)後,所涉贓款大部分追回,發(fā)還被害人。
商丘市睢陽區(qū)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群發(fā)詐騙短信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賀某某明知肖某大額錢款來源不明,而予以幫助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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