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列入刑事追責範疇。然而,與醉酒駕車一樣,極易引發(fā)交通肇事等嚴重後果的毒駕,卻始終沒有入刑,面臨著危害大卻處罰輕的窘境。 所謂毒駕,是指吸食毒品後駕車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危險駕駛行為。早在2012年,全國人大代表張劍星、傅企平,全國政協(xié)委員施傑就在兩會期間提出將毒駕入刑的建議。近幾年,吸毒類犯罪呈高發(fā)態(tài)勢,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嚴重危害著公眾人身安全。
毒駕危害大但處罰輕
6月7日淩晨,張某駕駛的車輛行駛至諸永高速一處服務區(qū)時,突然撞上服務區(qū)左側護欄。奇怪的是,司機張某下車後,第一反應不是撥打報警電話求助,而是棄車逃離現(xiàn)場。事後,警察在服務站廁所內找到驚魂未定的張某。經過檢測,張某的尿檢呈陽性,屬於毒駕。
張某稱,事發(fā)前幾天,他一直在吸食毒品,神志總是迷迷糊糊,所以在開車時發(fā)生意外。事故發(fā)生後,他因為怕自己吸毒的事被警察發(fā)覺,就一直躲在衛(wèi)生間內,不敢報警。
最終,因吸毒後駕駛,張某被登出駕駛證,且3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zhí)照。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張某還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
萬幸的是,因吸毒而迷迷糊糊的張某並未引發(fā)嚴重交通事故。據了解,人在吸食毒品後,會産生亢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癥狀,嚴重限制其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英國一項研究也表明,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慢21%。對此,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陳彬告訴記者,毒駕比酒駕對於公共安全現(xiàn)實危害性更大,而其作為一種新的危及人們生命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其違法成本卻並不高。
陳彬介紹,2012年8月公安部下發(fā)《關於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排查吸毒駕駛員,對吸毒成癮未戒除的駕駛員,將強制登出駕駛證。因為沒有對毒駕的刑事處罰規(guī)定,各地交警一般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定,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毒駕司機,處以200元罰款,並按照禁毒法的規(guī)定對吸毒行為給予治安處罰。
“可以看到,行政處罰的違法成本與毒駕的現(xiàn)實危害嚴重不成正比,無法達到遏制毒駕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陳彬説。
毒駕入刑條件已具備
記者了解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規(guī)定了醉駕和飆車兩種行為屬於危險駕駛罪,而與其危險性相當?shù)亩抉{並未納入危險駕駛罪的懲治範疇。目前,刑法對毒駕的規(guī)制只能以其行為後果進行追責,根據其傷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重大傷亡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而對未造成傷亡的,只能進行行政處罰。
對此,陳彬認為,毒駕行為的危險性不言而喻,但與此不相適應的是刑法規(guī)制的空白。“毒駕入刑是大勢所趨,已具備相當?shù)臈l件。”陳彬説,從司法實踐來看,吸毒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因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觸目驚心。此外,從近年來醉駕入刑所取得較好的打擊震懾和預防效果來看,毒駕入刑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另一方面,毒駕未入刑,使得吸毒人員對毒駕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未能引起足夠重視,主觀上放任毒駕所導致的危害後果。
陳彬説,打擊毒駕應堅持預防為主,使執(zhí)法部門能夠及時查處危險駕駛的行為,最大限度節(jié)約司法資源、降低社會管理執(zhí)法成本。此外,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但刑法並未對毒駕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本身與刑法“罪刑相稱、罰當其罪”的原則相悖。從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理應將比醉駕還危險的毒駕納入刑法管轄體系。
檢測及搜查需法授權
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毒駕的處理也尚未受到特別關注,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雖然涉及吸毒人員較多,但由於毒駕尚不是一個罪名,所以實踐中往往被容留吸毒、交通肇事等罪名吸收掉了,並不會被給予過多關注。
此外,由於毒駕的隱秘性強,存在檢查難、檢測不方便等困難,這也為毒駕入刑增加了一定難度。陳彬認為,想讓毒駕入刑還需配套相關細則。
“首先要開發(fā)快速反應的檢測技術。”陳彬説,尿檢或血檢檢測毒品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對於路邊檢查不可能實現(xiàn),應開發(fā)推廣快速反應的常見毒品唾液檢測板。同時要完善相關檢測及搜查程式,與醉駕不同,查處毒駕還涉及到搜查車輛及毒駕者身上是否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因而,交管、路政等執(zhí)法部門搜查行為的合法性和搜查手段的正當性都需要相關程式規(guī)範和保障。(□本報記者黃潔)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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