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商業(yè)銀行貸款有著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式。然而,中國青年報記者近日接到舉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巴彥淖爾分行(以下簡稱巴彥淖爾分行)涉及的一筆1900萬元的貸款中,11份抵押證書中竟然有10份係偽造。
相關舉報材料稱,2004年10月29日,巴彥淖爾金鑫房地産開發(f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鑫集團公司)與巴彥淖爾分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時間從2004年10月29日至2007年10月22日。合同約定,金鑫集團公司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對於違約責任,《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如因借款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賠償全部損失。
根據合同約定,金鑫公司的貸款用途是中華家園住宅小區(qū)三期項目。奇怪的是,中華家園住宅小區(qū)三期工程項目是2005年4月經有關部門批準立項的,後取得規(guī)劃、批復和拆遷等相關文件,而“借款合同”簽訂日期是2004年10月,並且,“借款合同”填寫的建築面積為51490平方米,與中華家園住宅小區(qū)三期項目審批的建築面積27600平方米嚴重不符。
雙方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顯示,在抵押登記中,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1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但貸款人(巴彥淖爾分行)對借款人(金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光)作為抵押物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經過嚴格調查核實,出現了利用假抵押證書向銀行借款的情況。
2008年8月13日,巴彥淖爾市公安局對金鑫集團公司涉嫌貸款詐騙進行立案偵查,並作出了巴公經立字(2008)27號《立案決定書》。2008年8月18日、22日,巴彥淖爾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對金鑫集團公司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房屋及土地證書的真?zhèn)挝氳b定。
不久,巴彥淖爾市公安局分別出具了(2008)巴公刑技鑒字第25、26號《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結論為:地號分別為007007329、009011259、D-5-01215、007006240、C-3-0031五本《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發(fā)證機關的印文不是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臨河區(qū)分局的行政印模所為。臨房字035878、房他字200424729,臨房字038673、房他字200424725,臨房字065199房産證,房他字200424726的各三份《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他項權證》,只有臨房字065199號房屋所有權證填發(fā)單位的印文是真實的,其餘五份填發(fā)單位的印文均與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房地産管理局發(fā)證專用章不符。
巴彥淖爾市公安局的立案鑒定和偵查證實,金鑫集團公司在向巴彥淖爾分行貸款時,涉嫌貸款詐騙,但到了2009年8月28日,巴彥淖爾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對金鑫集團公司涉嫌貸款詐騙案作出了巴公經撤字(2009)8號《撤銷案件決定書》。
然而,中國青年報記者在調查中發(fā)現,原金鑫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光目前仍然健在,死亡的人是原金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光的兒子,而他的兒子在整個貸款過程中的角色只是委託代理人。巴彥淖爾分行方面對記者解釋,他們也很奇怪為什麼公安機關會作出這樣的撤案決定。
對於代理人是否能夠承擔和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能的疑問,巴彥淖爾分行方面承認,代理人實際上只是個跑腿的角色。
巴彥淖爾分行行長劉文海告訴記者,這筆貸款在放貸時是經過原任行領導同意,從臨河區(qū)支行發(fā)放的,當時的信貸員張麗應該知道內情。
隨後,記者見到了張麗,當被問及金鑫集團公司何以能用假抵押貸款1900萬元的情況時,張麗説,抵押物是不是假的,當時沒有能力去鑒別,對銀行放貸前有責任審定抵押證件真假的法律規(guī)定,其未予置評。
依據商業(yè)銀行貸款相關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提供最高抵押擔保的,銀行方面應對抵押人的主體資格和抵押物的權屬、狀態(tài)、價值、變化等情況進行雙人實地調查,核實抵押物的真實性、合理性。調查人的調查情況要經審查審批人的審查批準。
按照貸款規(guī)定,銀行在放貸前必須進行的調查內容包括:抵押物是否屬於可以抵押的財産,其權屬是否明確,産權證書和其他權屬書面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有效,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事項與登記機關不動産登記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等。
巴彥淖爾分行風險內控管理部負責人周濤對記者説,當時貸款方提交的證書表面上看均是國土部門和房管部門出具的,銀行無法辨認真假。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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