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通訊員翟小功薛瑩婕
在大豆油、棕櫚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玉米油香精、芝麻油香精,然後裝瓶包裝,虛假標注為“壓榨一級花生調和油”、“花生高級食用調和油”出售。海南省萬寧市的林道清、蘆春女夫婦幹起了“一本萬利”的勾當。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qū)人民法院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林道清有期徒刑1年2個月;判處蘆春女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半。
《法制日報》記者深入採訪,了解到這對夫婦聯(lián)手開食品公司分工制假售假的詳情。
非法制售植物油
林道清今年47歲,其妻子蘆春女今年45歲,兩人都是海南萬寧人。
2003年6月,林道清夫婦出資在海口市秀英區(qū)玉益村設廠,註冊成立了海南廚來香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産、銷售“內當家”、“廚來運”、“大吉利”等品牌的食用調和油,同時還無證生産、銷售食用油塑膠包裝瓶。
記者了解到,在該食品公司的日常業(yè)務中,林道清、蘆春女按照“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進行分工。
“我負責産品的生産和銷售工作,我老婆蘆春女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主要負責公司的財務和後勤工作。我們的食品公司先後在海口市海秀路、海口市秀英區(qū)玉益村海榆中線3.8公里處租地建廠。”林道清在法庭上説。
2012年3月,海南廚來香食品有限公司搬遷至海口市秀英區(qū)長流鎮(zhèn)文森村。在未變更公司註冊地址、未重新辦理全國工業(yè)産品生産許可證等證件的情況下,該公司繼續(xù)生産食用調和油並銷售到海口、澄邁、文昌等海南省內10多個市縣。
違規(guī)使用添加劑
據(jù)檢方指控,在生産食用調和油的過程中,林道清為了降低成本並牟取非法利潤,在未購入花生、玉米、芝麻壓榨生産花生油、玉米油、芝麻油的情況下,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用調和油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在大豆油、棕櫚油中按比例添加花生油香精、玉米油香精、芝麻油香精,並虛假標注為“壓榨一級花生調和油”、“花生高級食用調和油”等進行生産、銷售。
2012年6月5日,經(jīng)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在位於海口市秀英區(qū)文森村的海南廚來香食品有限公司廠房內將林道清、蘆春女抓獲。
據(jù)海口公安機關通報,警方在海口市秀英區(qū)文森村當場查扣“大吉利”、“內當家”、“廚來運”等牌子食用油93088.3升、原料油10余噸、花生油香精、玉米油香精、芝麻油香精共計330公斤,食用油塑膠包裝瓶263314個及記賬本、發(fā)貨單等票據(jù)一批。
經(jīng)檢驗,上述查獲的“大吉利”、“內當家”、“廚來運”等牌子食用調和油中未檢出花生種屬特異性基因Arah1。
經(jīng)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間,海南廚來香食品有限公司銷售“大吉利”、“內當家”、“廚來運”等食用調和油總計金額為117.37萬元。
辯稱不構成犯罪
“我在公司只負責買菜、做飯等事務,並未參與具體的生産業(yè)務。我對生産的具體流程,加了什麼添加劑等情況不知情。”蘆春女在法庭上辯解。
法院審理查明,林道清、蘆春女係夫妻關係。2003年6月24日,二人出資註冊成立海南廚來香公司,蘆春女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後勤及財務管理工作,並非只負責買菜、做飯等事務。因此,法院認為蘆春女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對於檢方指控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數(shù)額達117.37萬元的事實,林道清辯稱,起訴指控的銷售數(shù)額不屬實,在生産産品過程中只添加過一次香精,賣了5000元;所用原料均為合格食品原料,檢察機關指控其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不成立。
經(jīng)查,檢方指控該部分事實的證據(jù)為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而該鑒定意見書是以公安機關查扣的廚來香公司的送貨單作為鑒定報告的依據(jù),因無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證明廚來香公司的送貨單標明的數(shù)額為實際銷售數(shù)額,且無證據(jù)證明送貨單中的産品均添加有香精,法庭最終認定,林道清生産、銷售假冒花生油數(shù)額為5000元。
法院認為,林道清在生産、銷售的食用調和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用調和油行業(yè)標準》中“在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禁止在食品生産經(jīng)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院認定林道清在其生産、銷售的食用調和油中所添加的花生油香精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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