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回單位開會
返途遇車禍算工傷嗎?
重慶晚報訊 工傷治療期間,往返單位途中再次受傷,算是工傷嗎?近日,市五中院審理該案時,認定屬於工傷。
去年2月20日,家住榮昌縣的陳女士收到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後,向榮昌縣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查清,2012年11月20日,陳女士的丈夫張勇在工作中右肩部受傷,被人社局認定為工傷。2013年2月4日,張勇出院,醫(yī)生囑咐全休12個月。2月18日,張勇到單位參加春節(jié)後的開班會,隨後騎摩托車去醫(yī)藥拿藥,在返家路上出車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雙方對張勇“返家途中出車禍算不算工傷”發(fā)生很大分歧。榮昌縣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決定。人社局不服,上訴。市五中院認為,工傷後職工會選擇在身體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提前上班,不能簡單認為停工留薪期間不可能上班。張勇第一次受傷後,在停工留薪期間,到公司參加開班會應理解為上班。儘管事故發(fā)生地,不在他正常下班回家的最短路線之上,但他才出院半個月,繞道去醫(yī)院取藥具有一定的生活必要性,故屬於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線。
法院最後判決,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涉及當事人隱私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重慶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鍵稱,最高人民法院發(fā)佈的《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於繞道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的判斷,是依據(jù)繞道原因而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應當視為“上下班途中”,如去菜市場買菜繞道。其他原則上不宜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後參加朋友宴會等。重慶晚報見習記者 趙方敏
[責任編輯: 宿靜]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wǎng)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