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武平12月17日電 (陳立烽 王智裕)陳某在劉某經(jīng)營的酒店從事服務生及廚房學徒工作。事故當天,陳某在酒店提供的早餐用飯時,因未穿防滑鞋不慎摔倒致手被割傷。訴訟過程中,對陳某在吃飯過程中受傷能否認定為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存在不同意見。福建省武平縣法院17日披露,該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由僱主劉某賠償陳某因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的70%。
陳某為某職業(yè)學校2011級的學生,在職業(yè)學校辦理了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間的休學申請。2012年7月開始,陳某受雇于劉某經(jīng)營的酒店從事該酒店的服務生及廚房學徒工作,月工資800元至1000元。2013年1月28日上午9時,陳某上班期間在酒店提供的早餐用飯時,因未穿防滑鞋不慎摔倒,其右手部被自己所端飯碗摔碎後割傷。經(jīng)鑒定,陳某的傷殘等級為“交通”十級傷殘。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在經(jīng)營酒店期間雇傭陳某從事酒店的服務生及廚房學徒工作,雙方形成勞務關係。陳某雖是在吃早餐時不慎摔倒受傷,但早餐為酒店提供,與陳某履行其工作職責相關,是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應視為陳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劉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未能採取相應的措施以保障提供勞務的陳某免受傷害存在過錯,而陳某在勞務過程中因未穿防滑鞋不慎跌傷,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據(jù)此,遂依法判決由劉某賠償陳某因受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的7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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