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申琳)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跑路”女老闆顧春芳非法集資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判決。
2013年10月,江蘇常熟跑路女老闆顧春芳因非法集資,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等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審判後,顧春芳不服,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顧春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人民幣17.7億元,至案發(fā)尚有人民幣約4.6億元不能歸還,數(shù)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顧春芳犯有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並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江蘇省高院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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