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物權。現(xiàn)如今,農村集體或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了,這對農民而言,意義非同小可。它意味著,農民手中承包的土地也是其重要財産了。何以證明這財産的歸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俗稱土地證。這也正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fā)證的基本目的所在,其意義無異於“二次土改”。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基本完成之後,中央要求在2015年前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就是要將這一農村土地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夯實。
讓農民從土地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是當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標。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手中有地,心中不慌”。即便在當今農民的打工收入遠遠超過其種地收入的情況下,土地在農民心中仍被視為其最後的保障。“不管怎麼説家裏還有塊地”。土地對農民的這種心理及現(xiàn)實支撐作用是難以替代的。特別是近年來中央土地流轉政策的出臺,使農民手中土地的價值更為突顯,土地在農民心中的分量更重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土地經營權的確權登記發(fā)證,是落實這三個“不能”,給農民的一顆“定心丸”。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xiàn)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wěn)定並長久不變,這是2008年《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有了土地證,農民才會覺得將“長久不變”攥到了自己手裏。不容否認,各地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有不少遺留問題:有的工作粗糙,合同簽訂很不規(guī)範;有的沒有承包期限,沒有起始日期,沒有地塊名稱、面積;有的農戶沒有蓋章;一些地方土地經營權證書至今沒有發(fā)放到戶,最近有山西晉中的讀者來信向我們反映,村裏土地二輪承包至今未發(fā)村民證書。明晰農民的土地産權,是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有業(yè)內人士指出,我國農村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但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長期得不到保障。在我國高速的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和農業(yè)現(xiàn)代化過程中,通過強徵、非法佔有、兼併等手段,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的事情時有發(fā)生,引起的群體事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其主要原因是農村土地産權不明晰,權能沒保障,權益不平衡。所以,要保障農民權益,首先要明晰農民的土地産權。在土地流轉的現(xiàn)實中,一些鄉(xiāng)村組織越俎代庖,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係,強制性流轉集體土地或農民承包地。上期本版刊登的記者調查《農民的土地權益如何“確保”——對北京市大興區(qū)北臧村鎮(zhèn)八家村梨園土地流轉的調查》,就是這類問題的典型反映。
目前,土地經營權的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正在各地展開。這是一項極其繁雜、艱難的工作,不得不面對人口變動、土地變化、資料不全、歷史遺留問題及權屬爭議包括農民不理解、不配合等複雜的問題,需要極大的耐心、極其認真的態(tài)度與負責的精神,需要很強的執(zhí)行力。值得警惕的是,有的地方村幹部借此之機,幹起侵害農民權益的勾當:在確認地塊邊界、面積時,故意縮減數(shù)量;以調整土地為名,剝奪、侵害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杜絕這類問題,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確權登記發(fā)證,不僅不會成為“定心丸”,反而會讓農民鬧心、煩心甚至傷心、痛心。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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